亲爱的朋友们,对于《民诉意见》第221条是什么和什么是对待给付,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民诉意见》第221条是什么和什么是对待给付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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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第221条是什么?

《民诉意见》第221条: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2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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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待给付?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 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 的;
【民诉意见】第215条:债权人向人民 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 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1、首先必须明确,民诉意见中的“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在明确法典中的“没有其他债务 ”,否则法典的这句话会有多种理解。即,法典中的“没有其他债务 ”应理解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2、所谓“对待给付”,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这种给付不能存在,否则, 不能受理。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不等于债权人就没有给付义务,不等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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