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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房税2023新规定是什么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购房人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计算年限时,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其持证时间按有效期连续计算。持证人因各种原因被注销《上海市居住证》后重新申领的,按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发证日期重新计算持证时间。2、购房人持有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可依据原来的证件分类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由购房人重新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情况等实际信息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3、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持上海居住证满3年,新购唯一住房免征房产税:1、2013年7月31日起,持《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与此同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 分值的购房人,也符合免税条件。不过,对于持证未满三年,积分也未达到 分值的购房人,若新购家庭唯一住房则须按规定先缴纳房产税,待其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 分值,则可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房产税。2、购房人持有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可依据原来的证件分类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由购房人重新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情况等实际信息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3、另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的次月起调整纳税。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 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未达到 分值,但持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 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暂免征收上述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需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对持证未满3年、积分也未达到 分值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2023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 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 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 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 房价与 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 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 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 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2018最新上海市 房产税征收 : 1、免征点:60平方米/人 2、税率:房产税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用税率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3、房产税征收 计算公式: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举例说明,王先生一家三口有100平方米的存量房,现新买了130平方米的新房,单价20000元/平,新购住房应征税面积:100+130-180=50平;应缴房产税额:50*20000*70%*0.6%=4200元。 2018最新重庆房产税征收 : 重庆房产税分两种: 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1.2% 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 。 重庆市个人住房 房产税税率 征收 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 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 签订购房合同 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 时纳入征税范围。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产知识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 法定监护人 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 、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 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 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 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 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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