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们,相信很多人对飞机在云层上飞行时我们的手机有信号吗和京华时报的争议事件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飞机在云层上飞行时我们的手机有信号吗和京华时报的争议事件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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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在云层上飞行时,我们的手机有信号吗?
手机会有微弱的信号,但是在飞机上不允许用手机。
手机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该是属于高频短波波段,短波在开阔的地域具有良好的传播性,因此即使飞机在云层上也一样会收到塔台的指挥信号,所以手机也是有信号。但是由于机身的屏蔽作用可能信号不会太好。
飞机上不能使用手机的理由:
手机传出的无线电波还可能会引起爆炸,或影响客机在9500公尺高空上飞行的航行系统。
在飞机上,使用中的这些电子装置会干扰飞机的通讯、导航、操纵系统,会干扰飞机与地面的无线信号联系,尤其在飞机起飞下降时干扰更大,即使只造成很小角度的航向偏离,也可能导致机毁人亡的后果,是威胁飞行安全的“杀手”。
以移动电话为例:移动电话不仅在拨打或接听过程中会发射电磁波信号,在侍机状态下也在不停地和地面基站联系,虽然每次发射信号的时间很短,但具有很强的连续性。飞机在平稳飞行时,距地面6000米至12000米,此时手机根本接收不到信号,无法使用,在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手机才有可能与地面基站取得联系,但此时干扰导航系统产生的后果最为严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88条中,对旅客在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装置作出了限制,并在第200条中作出了对违反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的规定。各航空公司在机上广播词中亦加入了要求旅客在飞机上关断随身携带的便携式电子装置电源的内容,飞机上禁止使用的电子装置有手机、寻呼机、 机遥控器、业余无线电接收机、笔记本电脑、CD唱机等。
当我们尽享现代科技带来的便利时,别忽略了 的相关法规,尤其涉及到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时。当您踏上飞机时,不妨问一问自己,有没有关掉手机、呼机、 机。
1、科学证据也显示,在机上使用手机,确实潜在危险。如果电器的频率,与一些航空器的频率差别越大,所造成的干扰将减至最低点,或完全不受干扰。手机、电脑、收音机等传送的电信号,除了强度会影响航空器,它们传送的频率,如果与航空器的频率恰巧相同或相近,加上振幅(或波幅),就会产生最大的破坏,出现危险的状况。
2、在飞机上,使用中的手机会干扰飞机的通讯、导航、操纵系统,是威胁飞行安全的"杀手"。飞机在整个飞行过程中,飞行已利用机载无线电导航设备与地面导航台保持实时联系,控制飞行航线。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需要启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行降落,也就是利用跑道上的盲降台向飞机发射电磁波信号,以确定跑道位置。而手机不仅在拨打或接听过程中会发射电磁波信号,在待机状态下也在不停地和地面基站联系。在它的搜索过程中,虽然每次发射信号的时间很短,但具有很强的连续性。所以手机发出的电磁波就会对飞机的导航系统造成干扰。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 的领空 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经审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实施。当前版本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京华时报的争议事件
向农夫山泉索赔一元
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社名誉权 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 一审开庭审理。双方均提起诉讼称对方通过污蔑、贬低等方式侵犯自身名誉权,农夫山泉索赔2亿余元,而京华时报社则索赔1元。
今年4月10日起,京华时报连续报道了农夫山泉的产品执行标准低于 标准一事,随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发表声明称上述报道失实,双方在一系列针锋相对后均对对方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
2013年7月23日和8月6日,朝阳区 分别受理了京华时报社诉农夫山泉和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社两起名誉权 案。朝阳区 决定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庭审于29日9时开始,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农夫山泉起诉称,2013年4月10日至5月7日期间,京华时报社在其主办的《京华时报》和“京华网”上发布系列不实报道,降低了农夫山泉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判令京华时报社停止侵犯农夫山泉名誉权行为,删除相关系列报道,在《京华时报》和“京华网”连续30日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亿余元。
针对农夫山泉的起诉,京华时报社答辩称,其对于农夫山泉执行标准的报道客观属实,来源合法,未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是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而非恶意侵权,请求驳回农夫山泉全部诉讼请求。
京华时报社起诉称,2013年4月《京华时报》刊登了有关农夫山泉适用标准的系列报道,农夫山泉即于2013年4月12日至4月19日在新浪微博和全国各大媒体发布消息,称京华时报社报道失实、缺失“ 道德良心”。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京华时报社的名誉权,要求认定农夫山泉发布的信息公告侵犯了其名誉权,判令农夫山泉在各大媒体及门户网刊登道歉声明,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元等。
针对京华时报社起诉,农夫山泉答辩称,其在信息公告中对京华时报作出相关评论源于对方报道明显失实、混淆是非,其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京华时报社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全部驳回。
29日的庭审共持续约三个小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诉讼和答辩意见。农夫山泉方面当庭表示,要求追加曾发出农夫山泉下架通知的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为共同被告。对此,主审法官表示,将根据农夫山泉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依据情况作出是否追加的判定。
据悉,本案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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