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对于为何古代会出现“童养媳”“童养媳”现象是和童养媳是什么童养媳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历史上,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为何古代会出现“童养媳”“童养媳”现象是和童养媳是什么童养媳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历史上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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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古代会出现“童养媳”?“童养媳”现象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是指由婆家自幼抚养,待成年之后再与儿子正式结婚的女子。古代时期,童养媳的现象极为流行,而之所以会如此流行,原因主要是由于旧时老百姓贫苦,有女儿的根本养不起,而儿子的又娶不起儿媳妇,于是便将女儿交给有儿子的人家抚养。
童养媳现象起源较早,但名称出现相对较晚
童养媳这个名称虽然出现较晚,但这个现象其实很早便已经出现了,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的“縢妻制”,即当时贵族女子出嫁时,往往会有妹妹或同族侄女随同出嫁,待到妹妹或侄女长大之后,便成为了丈夫的妾室。《尸子》中便有“妻之以皇,媵之以”之语,也就是将娥皇和女英两姐妹同时嫁给了舜,而娥皇便是嫡妻,女英则是媵妾。
到了秦汉之后,这种制度开始沿用到了宫廷之中,帝王往往会将贵族勋亲的女儿自幼选入宫中,成年后或册封为帝王的妃嫔,或赐予王室子弟为妻妾。这种做法其实就是童养媳的一种,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童养媳主要出现在宫廷或贵族之中,平民百姓之中尚未出现。
童养媳这种现象大规模的推行,应该是从北宋时期开始的,北宋晁补之的《鸡肋集》之中便有“民间女幼,许嫁未行而养诸婿氏者,曰‘养妇’”的记载,而“息妇”这个称谓也是到宋朝时才开始出现,其中“息”字便有“养育生息”之意,而这个词语后来便演变为了“媳妇”。
历经两宋的发展,到元朝时期童养媳的现象已经极为普遍,逐渐成为了一种民间习俗,例如《元史·刑法志》中便有“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的规定,可见当时“童养媳”现象的普遍程度。
到了明清时期,许多地方对于“童养媳”的婚姻,都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定,例如女方无须配送嫁妆,而南方也不必再置办聘礼。直到民国时期,虽然西方已经开始传入中国,但“童养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直到解放之后,随着颁布婚姻法,“童养媳”才开始变为一种不合法的婚姻,但在此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一些偏远地区仍然保留着这种现象,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现象最终基本被消灭。
之所以会出现“童养媳”现象,贫穷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如前文所述,“童养媳”现象最初只是作为一种贵族的婚姻制度存在,而其之所以会在民间长期广为流行,则主要源于穷苦百姓的限制。至于出现“童养媳”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逃避人丁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丁税”都是朝廷较为重要的一种税赋,即按照家庭人口征收赋税。对于富裕家庭来说,多一口人自然问题不大,但对于穷苦百姓来说,这个负担往往承受不起,更何况女子成年之后还要外嫁,而男子长大之后却是个壮劳力,而如果将女儿早早送到婆家,那么家里便等于省下了一个人的税。
2、节省婚姻成本。此外,有男子的穷苦家庭,往往也会因为置办不起嫁妆而难以娶到儿媳妇,而童养媳毫无疑问可以大大减少这方面的支出,毕竟男方抱养“童养媳”是不需要提供聘礼的,而等到正式结婚时,仪式也要比大婚简单得多,根本不需要花多少钱。但这种情况下,“童养媳”年龄一般比较大,因为如此不仅能剩下一笔钱,而且家中还等于多了一个劳力。
《婉君》中的夏婉君便因冲喜嫁到周家
3、“冲喜”现象。即家中如果出现重病人或者男孩子患有先天疾病,便用举行婚事来“冲”掉不好的运气,以期达到治疗疾病的效果。而这种婚礼举办时,男女双方往往至少有一方未达到成婚年纪,但却有了夫妻名分,女子便也就此养在了婆家。
4、其他原因。除了以上几种原因之外,富裕家庭则往往会因为交换、买卖、指腹为婚等原因,出现“童养媳”现象。与前几种穷苦百姓被迫选择不同的是,这种富裕家庭的“童养媳”,要么出于家庭联姻的关系,要么出于为小孩预做婚嫁规划,要么则是为了更好的照顾儿子。这种情况下,童养媳的年纪普遍偏小,而且除非双方家室相当、门当户对,否则女方大概率不会成为妻子,而只会沦为妾室。
就“童养媳”而言,虽然有少数比较幸运的,会获得比较好的生活条件,亦或是被婆家当成亲生女儿对待,但绝大多数命运都比较悲惨,不仅地位普遍较低,而且常常需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甚至会被婆家虐待,但由于失去娘家的支持,她们只能默默承受。
童养媳是什么?童养媳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历史上有哪些受害者
对于我们大多数新时代的人们来说,童养媳很多人估计连见都没见过。童养媳是我国封建思想下的恶俗,这队女孩子来说简直就是任何与身体上的双重摧残。本应该是成长的年纪,但是最后却成为了人家的媳妇,没有任何人权可言。第一次知道“童养媳”这个概念,是在很小的时候看一部叫做《婉君》的电视剧,当然那是一部言情剧,焦点绝不是在婉君身不由己的命运多么可怜上。《婉君》剧照
童养媳,也叫“待年媳”、“养媳”,是由婆家养育的女婴、,等到成年后正式结婚,这种现象在清代尤为普遍。
宋朝时,上层社会就开始盛行童幼许婚。宋英宗高皇后少小时鞠养于皇宫中,英宗此时也在皇宫内,与皇后同年,仁宗谓“异日必以为配”,长大后二人遂成婚,生神宗(见《宋史·后妃传》)。这种情况在同时期的金朝也一样普遍,金世宗曾说:“朕四五岁时,与皇后定婚。”(见《金史·后妃传》)
准确来说,我国古代并无童养媳的称呼,但这种形式却很早之前就出现过了,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实行的“媵制”,即女子出嫁时,尚年幼的妹妹与侄女随同出嫁至夫家,妹妹与侄女长大后就做了夫君的妾。秦汉以后也有变相的做法,即帝王把贵戚之女自幼选进宫,成年后即为帝王嫔妃,若自己不喜欢,就赐予王室子弟为妻妾,这其实就是“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形式。
《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娶一国,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意思是说,一国的诸侯娶他国的女子为妻时,嫁女方应有两个同姓国派送的女子和男子去陪嫁,而且陪嫁的女子是“娣”,即妻子的女弟;陪嫁的男子是侄,即是兄长之子。诸侯可以一次性娶妻、媵、娣共九人,然后便不能再娶。
这些随嫁的侄娣如满十五岁以上的,“能共事君子,可以往,二十而御”。如果这些侄娣不满十五岁的,就等在父母国,年长后再送到夫家,如:“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妇者,待父母国也。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我们所熟知的姐妹同嫁一夫的例子就是尧将自己的二女嫁给舜,《尸子》有“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即把娥皇与女英两姐妹同时嫁给舜,娥皇是嫡妻,女英即是媵妾。
《芈月传》中的芈月就是媵妾
童养媳的习俗真正的形成应该是从北宋开始,晁补之称:“民间女幼,许嫁未行而养诸婿氏者,曰‘养妇’。”(《鸡肋集》卷六七)“息妇”这个称谓到了宋代才出现,“息”字本是“养育生息”之意,后来变为“媳妇”。
宋代在婚姻论财和童幼许婚习俗的影响下,童养媳逐步流行,成为民间习俗。《元史·刑法志》载:“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童养妇”见于正式法律并成为社会问题,反映宋元之际童养媳业已成为社会习俗。
童养媳对于男家来说既省却了一笔聘财,还增添了一个廉价劳动力;对于女家来说,不但解除了抚养的负担,更无须为女儿长大后置办嫁妆费力。这对于聘嫁费财的一般人,特别是贫苦人民来说,是一个解救的办法。
然而,“养妇”一旦进入男家,便成了公婆虐使的对象,等待她们的往往都是起早摸黑,身心备受折磨,说是媳妇实为奴婢。世俗所谓童婚、饼亲、娶小媳妇、小过门、定房等都指这种婚姻。童养媳又称媳妇仔或小媳妇。这种婚姻使妇女地位更加低落,成为宋元以来摧残妇女的一种野蛮、落后的婚姻形式。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家中出现生病的人或者男孩子先天有疾病,也会娶一些女孩子,意思是要“冲喜”,这也是童养媳的一种。
清代时,许多地方对于童养媳婚姻,都有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定,如女方无须陪送嫁妆。江南地区都有明文规定,女家不得向男家要任何礼节钱,女家也不陪嫁妆。
其实,这种情况不限于江南地区,全国各地均有此等现象。如湖南《桂阳县志》卷四《风土》载:“近来无力婚嫁者,或血盆抱养,或数岁过门,礼物颇为简易。”又如望江地区“抱童养媳很简便,女家不陪妆奁,男家不送聘礼”。广西《贺县志》第二编《社会·风俗》载:“至于童养媳,多由贫家子女无力婚嫁,就幼时为儿接妇,长始合卺。”江西《万载县志》卷一《方舆·风俗》载:“又有童养媳,聘金、奁具皆省而为之。”四川《乐山县志》卷三《礼俗》载:“近或破产侈妆奁,农家利童婚,则鄙矣。”
童养媳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家庭都不用为嫁妆头疼,从小被人抱养到大,娘家人就不用再去操心嫁妆的事情。有些地方在童养媳“圆房”时,娘家会送一些嫁妆过去。如四川《万源县志》卷五《门·礼俗》载:“至贫家养女四五岁,即由男家接去童养,为‘接小媳妇’。待男女成年结婚时,母家始制备被盖、箱笼等物送去,名曰‘圆房’。”这时送去的被盖、箱笼实际上只是象征性的嫁妆,与“奢嫁”的嫁妆相较,那是天差地别了。
即便是象征性的嫁妆,也只是个别地方才有的,很多地区都没有这个说法。童养媳自抱到婆家那天起,她就是婆家的人了,死活都由婆家说了算。
《窦娥冤》中的窦娥也是童养媳受害者
童养媳在夫家多受婆婆的虐待,婆婆为了今后好使儿媳妇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便想方设法制服她,打骂是家常便饭,并强迫从事各种繁重的家务劳动,童养媳往往敢怒不敢言,身心默默承受着深深的痛苦。清代著名文人郑板桥曾写有一首同情童养媳、指责婆母的诗,题目叫作《姑恶》里面说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难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锫。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讽刺的是,元明清各代对指腹为婚、童婚等在律法上是禁止的。《元史·刑法志》载:“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明《户令》载:“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清律沿用此令。然并卵,在民间这种现象仍然盛行,不能革除。
童养媳成为“习俗”以后,指腹婚、童婚借尸还魂等等恶俗,长期不衰。民国时期的贫苦人家,有男婴往往托媒取他家女婴归而抚养,等待成年婚配,称为“抱小媳妇”。甚至有些乡村,尚未生子,往往依“插朵花儿待儿生”的观念,抱童养媳入门,称为“望郎媳”。这些落后婚姻习俗造成许多社会祸害。贩卖人口者往往以童养为名,钱财,贩卖女子,行为令人发指。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童养媳这种行为才真正得到了治理与遏制,真心希望这种现象彻底消失,不要再“死而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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