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很多人可能对民法典对供暖有规定吗和民法典关于供热用热的规定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民法典对供暖有规定吗和民法典关于供热用热的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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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供暖有规定吗

民法典对供暖有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采暖的用户有向供热方交纳供暖费的义务,逾期不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应第一时间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不给处理的,用户应保留相应证据,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在依法保留证据后可向提走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拒交采暖费。
“供暖季”居民在使用暖气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暖气不热、时冷时热的情况,此过程中若只一味以不支付供暖费为对抗手段而不注意留存证据,后续可能面临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要如数交纳供暖费并支付违约金的困境。
因此,若认为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在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利的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采暖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第一时间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对反映的问题不予处理的,用户亦应保留沟通交涉的相关证据。用户可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用户可拒绝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必要时应及时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总而言之,民法典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小区物业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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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供热用热的规定

关于供热用热的规定具体如下:
1、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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