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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的十条禁令和五不准是什么

“十条禁令”:严禁超越职责范围越权执法和擅自上路执法;严禁路政车辆在执行非路政案件时使用警报器和警示灯;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严禁酒后上岗和粗暴执法;严禁着装出入舞厅、酒吧或在公共场所喝酒行令;严禁收费不出具路政赔(补)偿专用票据或出具非路政收费票据;严禁乱扣车、证照和乱收费、乱罚款;严禁超越行政许可时限或故意刁难管理对象;严禁路政专用车辆停放在餐饮、娱 、洗浴、休闲等场所;严禁处理路政案件以收代管和对超限超载车辆以罚代卸。凡违反这一规定的路政执法人员,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辞退或开除公职。

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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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五条禁令的十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办理消防行政案件,受理有关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二、严禁在火灾事故认定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工作失职,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三、严禁故意拖延,刁难,推诿应当受理和服务的消防监督行为,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四、严禁 实施消防处罚或者对 行为不予处罚,违反规定收缴罚款,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五、严禁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施工检查、竣工验收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技术 ,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六、严禁指定任何工程施工,消防产品销售及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违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七、严禁向上级提供虚假工作情况和基础数据,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八、严禁丢失、损毁各种档案,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九、严禁直系亲属(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涉足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经营活动,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十、严禁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接受馈赠、报销票据,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消防警官违反上述规定,不仅对本人作出处理,同时追究直接 、主要 的责任,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所在单位直接 、主要 予以撤职处分,同时追究上一级单位分管 、主要 的责任。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给予有关 纪律处分。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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