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很多人可能对在美国指定不给超车的路如果有人超车被和怎么看待美国的不退让法呢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在美国指定不给超车的路如果有人超车被和怎么看待美国的不退让法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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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指定不给超车的路如果有人超车,被超的那辆车有权拿枪击毙那个人】是真的吗?

在美国指定不给超车的路如果有人超车,被超的那辆车有权拿枪击毙那个人。这是真的。
整个美国都通行:在不允许超车的路上,如果有人超当事人车,当事人可以用枪将超车的杀死而不会 。
“自我防卫”支配美国联邦判例法中的自卫权的断言,对刑事凶杀案负责。美国最高 裁定美国诉讼案(550 158美国诉讼案(1895年)),当事人“在其处所内”,当他受到攻击,“......没有首先挑起攻击,并曾在合理的时间内有合理理由且确实能相信死者生前意图伤害他的性命,或者伤害受害者的身体......当事人没有义务以退为进,也不须考虑是否可以安全地撤退,且有权自我防卫。
美国现在大多数州有某种形式的“不退让法”,在英语中,“不退让”的意思是不屈服,这是一条“公民自卫法”,也就是,如果别人侵害你或对你有非正义行为,而公共权力又不能予以应有的保护,那么就有权反抗,保卫自己的权利,尤其是人身安全的权利。
“不退让法”常常与另一条公民自卫法相提并论,那就是“城堡法”(Castle Law)。“城堡法”指的是公民在自己家里没有退缩的义务,可以为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暴力抵抗。“
城堡法”的限度是,只能在“城堡”范围内使用枪械,一般指住房,少数会扩展到院子、独立 、自用车、乃至合法使用的工作场所、暂住场所等。入侵者上门看见掏枪,扭头跑出去了,这时候还开枪打入侵者,就是攻击行为,已经超过必要自卫的限度。
“不退让法”可以看成是“城堡法”的外延。按照这一法律,在城堡以外的地方(包括合法停留的公共场所),当一个人面对侵害时,也可以不作退让,进行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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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美国的不退让法呢?

在标准的自卫法案里,“退让义务”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部分,即防卫的人在安全的情况下必须首先做出退让表明无意争斗,只有当最终无法回避时才能合法地使用武力。只有这样,防卫的正当性才能成立,并且不用为后面使用武力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果有“不退让法”存在,只要处在合法地点,当生命遭到他人威胁时,无需退让便可以使用致命武力。

其实,“不退让法”是在“城堡法”(Castle Doctrine)基础上的延伸。所谓的“城堡法”,指的是当一个人的住家受到侵犯时,无需履行退让义务就有权使用致命武力来保护自己和家人。“城堡法”和“不退让法”的差别在于防卫的地域范围,“城堡法”仅限于私人领地,如居家、私人办公室等;“不退让法”则适用于任何地方,当然前提是必须要有合法逗留权。

以上所有这些法理概念都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的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目前管辖世界人口三分之一的英美法系就是建立在这套法律之上。在那时的英国,任何人在遇到危险时都要尽可能地选择避让,维护安全和和平的任务交由国王和士兵来处理。相应的,在现在的美国,当遇到危险时,一般人都会选择退让,并指望警察来解决这些问题。

2005年,“不退让法”首先在佛州获得通过,现在,全美总共有25个州有这一项法律。2012年,同样发生在佛州的 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枪杀黑人少年马丁(Trayvon Martin)一案由于可能涉及“不退让法”而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尽管齐默尔曼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并没有明确引用“不退让法”,强调齐默尔曼在与马丁的冲突中进行了自卫,但这一案件还是引起了人们对“不退让法”、种族歧视、拥枪权和司法公正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

“不退让法”之所以能通过,其中一部分原因是有像全国步枪协会(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NRA)这样的游说团体在努力地不停游说。NRA所支持的核心观点是,在危险情况下,人们应该有使用致命武器保卫自己的权利,并且在这过程中政府最好不要参与进来。这也就意味着,人们不仅应该有买枪和拥枪的权利,还应该有使用它的权利,即便在安全退让可能的情况之下。

在讨论麦克格罗克顿这一案件时,种族是另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麦克格罗克顿是黑人,德雷卡是白人。同样在齐默尔曼的案件中,齐默尔曼是拉丁裔白人,马丁是黑人。研究表明,美国人一般来说更有可能会认为黑人具有威胁性,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容易会觉察到需要“防卫”自己的安全,因而黑人在“防卫”中受伤的可能性也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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