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伙伴们,相信很多人对船舶买卖不过户卖方后果和物权变动的其他原因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船舶买卖不过户卖方后果和物权变动的其他原因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目录一览
船舶买卖不过户卖方后果
法律主观:
一、船舶买卖何时所有权转移
船舶买卖所有权自登记转移。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动产物权转移的方式有哪些
(一)现实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观念交付
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它又分为三种:(1) 简易交付 ,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也就是说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2)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也就是说虽然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3) 指示交付 ,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说标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标的物交于乙。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哪些
(一)公示原则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我国法律除了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公信原则
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物权法尽管主要在于调整物的静态秩序,认为,它同时也调整物的动态秩序,即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公信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保护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使善意第三人在与他人从事交易时只需信赖公示的内容本身即可,而无需去详查公示内容是否真实以及对方是否真正享有权利。然而,公信原则要真正采用,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传播买卖的所有权自办理所有权登记时转移,虽然船舶属于动产,但船舶买卖属于特殊情形,需要经过登记才能转移。
物权变动的其他原因
物权变动的其他原因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与事件、公法行为。
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单方行为。第二类,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天然孳息、时效、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物的灭失、混同、加工、附合、法定期限的届满等。第三类,某些公法行为,如 强制执行、征收、没收等。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我国《物权法》专设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实就是对物权变动的规定。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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