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伙伴们,相信很多人对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和裁判要旨是本院认为吗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和裁判要旨是本院认为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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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史焕章
个人简介:
史焕章律师,研究员,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任上海市司法局副 、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主任、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 自学答案指导委员会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犯罪学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法学家企业家联谊会会长、《上海法学研究》主编、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浦东新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副团长等。
史律师主要专业领域为犯罪学、中国司法制度及诉讼。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数
十篇,主编《司 理学》、《中国司法制度》、《犯罪学概论》等专著已公开
。曾应邀赴美国、比利时、日本和台湾等地出席法学学术讨论会和演讲。先后被聘为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客座教授、华盛顿大学亚太法律研究院顾问。
陈乃蔚
个人简介:
陈乃蔚律师,法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1993年至1994年赴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2001年至2002年
陈乃蔚
再度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任富布莱特研究学者。回国后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陈律师还兼任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等。
陈律师擅长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电子商务、IT产业法律保护、公司重组与兼并、投资业务、各类合同、诉讼与仲裁代理等。曾先后办理各类案件400余件,尤其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经验,具有相当社会知名度。陈律师曾先后为美国微软公司、美国奥多比公司、美国电影协会、美国耐克公司、美国西部银行、美国赛摩斯特公司、中外合资通用电器嘉宝照明公司、美国百事可乐中国投资公司、德国摩泽公司、德国达极公司、德国双立人亨克斯公司、德国积架公司、荷兰飞利浦公司、韩国现代公司、韩国可来运公司、韩国高丽亚那公司、日本朝日公司、日本NSK、新加坡封面造型公司等数十家中外著名公司有关投资、公司重组、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并受聘担任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几十家中外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陈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学术著作10余部,其中包括:《公司法新论》、《科技仲裁及诉讼》、《科技法教程》、《投资浦东法律导航》、《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企业孵化与企业创新的法律保障》、《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国KNOW-HOW法律保护研究》、《平行进口货物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涉外经济犯罪及其防治》、《实用公司法手册》、《环境法学》等。曾多次参加美国、欧洲、台湾、香港等地召开的法律专题国际学术讨论会,并在会上宣读学术论文。举行多次学术讲座,还应邀参加了中国一些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陈律师能熟练应用英语。
丁启伟
个人简介:
背景:
1、1981年9月-1985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本科, 获法学学士学位;
丁启伟
2、1985年9月-1988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工作经历:
1、1988年7月-1992年2月,上海外国语大学讲师,任法律教研室主任;
2、1992年2月-1994年3月,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总公司从事投资服务工作,任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3、1994年3月-2002年7月,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4、2002年7月-2005年7月,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5、2005年7月-至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专业特长:
丁启伟律师长期担任证券公司及投资银行等机构的法律顾问, 在执业期间曾全面、深入参与了波导股份、浙江天然科技股份、宁波成功信息产业股份、百大集团股份等上市公司的上市、配股、增资扩股、资产重组及购并等项目,对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在公司治理、投融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作为上海市城市投资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城投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内河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团成员之一,参与了上海市诸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环保项目, 长于实务操作。如金山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 BOT、BT 项目、上海长途客运总站 BT 项目、上海市 卫生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世界银行APL贷款项目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丁启伟律师专注于金融、证券、公司法务等领域的研究,对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信托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经验。在诸多重大项目的模式设计、谈判沟通、法律文本制作中,丁启伟律师凭借其对法律、法规精辟而独到的解读能力以及出众的沟通、协调能力,为客户争取到利益最大化,风险最低化,深得客户首肯。特别是,作为律师团主要成员之一,成功代理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凯雷投资的股份置换项目,标的高达45亿美元,被国际著名的法律杂志China Law & Practice评为2007年度中国最重要的六个收购兼并案例之一和六个风险投资私募案件之一。
傅东辉
个人简介:
傅东辉律师,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锦天城北京分所的负责人, 中华全国律协WTO专业委员会委员. 傅律师是全国知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 是中国最早代理反倾销案的律师.
傅东辉
曾长期为外经贸部担任纺织品贸易谈判的法律顾问和反倾销事务法律顾问, 参与了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及部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制定. 傅律师精通英,法两种WTO官方语言, 对于WTO反倾销等协议有很深入的研究, 曾为商务部负责翻译向WTO提交的部分贸易法规英文版.
傅律师从1990年以来一直从事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实践. 参与过WTO范围内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的重要案件, 其中主要是反倾销案, 也包括其他与WTO贸易有关的领域, 如技术壁垒, 普惠制, 原产地, 农产品贸易政策, 卫检制度, 标准化发展, 市场准入, 纺织品配额贸易,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
在反倾销方面, 傅律师代理过大量案件, 包括欧盟反倾销案, 美国反倾销案, 中国以及其他 的反倾销案. 其中自行车零部件案, 棉坯布案, 节能灯案和彩电案都已成为著名的典型案例. 傅律师所取得的高度胜诉率获得了广大客户企业的高度评价, 创代理应诉胜诉的最高记录. 并在欧盟反倾销案中为中国企业夺得了最多的市场经济地位. 傅律师与全球顶尖的反倾销律师长期密切的合作是其成功的重要条件, 其中有欧盟的VBB律师事务所和美国WFG律师事务所等.
毕业于复旦大学外语系,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欧共体法硕士. 曾在中外重要的国际贸易和法学杂志上发表过二十余篇学术论文, 如这二,三年来, 发表了 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和反倾销的加剧, 中国反倾销法中的披露制度, 欧盟对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如何利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确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论美国政府在贸易保护措施中的作用等重要论文, 为中国入世后的贸易政策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提供了参考意见. 此外, 作为欧共体法的专家, 傅律师还在中欧经贸关系方面写了不少重要文章, 是分析近年来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参考文献.
2003年来, 傅律师又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竞争法的研究, 承担了贸易与竞争政策多边谈判的研究课题, 并获得2003年全国律师论坛最佳论文奖。
黄毅
个人简介:
黄毅律师,男,1955年4月出生于上海市,曾就读于复旦大学法学院。1988年执业于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1995年至2000年期间,创办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
黄毅
、副主任。2001年初转入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现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黄毅律师擅长经济领域的非诉、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在从事法律工作的十余年间,承办了大量的经济 案件,涉及房地产、涉外投资、合营、联营、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法律功底深厚,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办案的思路和方法,善于与各方面打道,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随着上海市及各地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黄毅律师及其所 的团队为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项目提供大量专项法律服务(非诉及诉讼、仲裁),曾经或正在提供的部分法律服务项目,列举如下:
代理香港星晨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与苏州苏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仲裁 案,涉案标的1000万美元;[1995年]
提供上海伊莎士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伊莎士花园(别墅)项目预售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人民币2亿元;[1996年]
提供上海力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兴国路228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1.2亿美元;[1997年]
提供上海东方海外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兴国路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7000万美元;[1998年]
代理香港旭汇有限公司、旭汇(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徐汇俱乐部有限公司总承包合同仲裁 案,涉案标的230余万美元;[1999年]
代理上海侨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阳明新城销商品房地块非诉、仲裁等法律事务,涉案标的3000万美元;[2000年]
代理金星文具礼品(余姚)有限公司诉上海金峰置业发展公司房屋参建 申诉案,涉讼标的人民币2000万元;[2001年]
代理上海量具刃具厂诉上海中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案,涉讼标的人民币2500万元;[2002年]
代理上海银都商城发展公司诉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联建合同 案,涉讼标的人民币2000万元;[2003年]
提供上海张江生物园区土地合作开发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人民币10亿元;[2004年]
代理山东华众纸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枣庄分行借款 案,涉讼标的6000万美元。[2005年]
代理Charmway Limited Company等收购北京鹏丽大厦项目,涉及金额人民币4.8亿元;[2006年]
黄毅律师还受聘兼任上海市房地产海外联谊会法律部主任;担任上海市台商协会、上海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李东力
个人简介:
李东力律师,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于八十年代中赴美国深造,先后获得美国圣母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学位和美国奥尔巴尼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她以出类拔萃的
李东力
学业连续获得奖学金,并被美国纽约市的一所大型律师事务所美国凯寿律师事务所 (Kaye Scholer LLP) 遴选为暑期实习生。李东力以优异成提前半年毕业后即被该律师事务所的纽约总部聘为执业律师,后又在该律师事务所香港分部工作,主理公司法业务。她还在美国文德律师事务所(Winthrop, Stimson, Putnam & Roberts, 现已与另一美国律师事务所合并为Pill ury Winthrop LLP) 的纽约总部执业,主理金融法及银行法业务。加盟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之前,她担任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华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负责与中国有关的法律事务。
李东力具有相当丰富的金融法、公司法和国际商法等方面的法律事务经验。她为美国和外国公司在美国的投资、运作和借贷融资处理法律事务,也为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直接、间接投资提供法律服务。此外,她还协助数家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和在美国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
李东力所从事的业务领域涵盖国际银团贷款、商业债券发售、飞机和船舶及设备的购买与租赁、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转让、公司兼并与买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它有关美国与中国商业法方面的业务,其中包括:
为中国一家航空公司购买波音飞机提供4400万美元的商业贷款; 为两家大型中国企业在美国分别发售总值为2亿美元和1.5亿美元的商业票据;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发售总值为2500万美元的债券提供信用证; 为数家美国公司和一家欧洲公司分别重组1.5亿美元的商业贷款; 为一家大型电子设备公司和一家汽车设备公司提供总值为1910万美元的设备租赁融资;为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发售总值为3.25亿美元的公司债券; 为一家大型欧洲银行在中国开拓抵押贷款业务和个人银行业务设计方案,提供法律意见;为数家美国和欧洲公司在中国收购、兼并和股权转让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多家跨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李东力是美国律师协会会员,在纽约执业期间曾担任纽约市律师协会亚洲事务委员会委员。本着回馈社会的精神为有需要的团体及个人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她曾接受纽约市律师协会委托,代表两位遭受美国丈夫虐待的贫穷的外国妇女与美国 局交涉,成功地使她们取得了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
李东力业务兴趣广泛,曾应邀在国际建筑工程年会上作《资产证券化-建筑工业资本筹集新途径》的专题演讲及为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工作人员提供中国法律培训。
李东力荣列2000 - 2001年版的《美国法学界名人录》(Marquis Who's Who in American Law, Millennium Edition),并被2002-2003版的《亚太法律500强》(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 - The Guide To Asia's Commercial Law Firms)推荐为中国杰出银行金融法律师。
李培良
个人简介:
背景:1987年获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获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在2005年获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曾先后 6 次分别赴日本和美国等地参加相关的法律与实务研修。
执业领域:投资法、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国际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工作经历:李律师于198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答案取得律师资格,此后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从事了大量的涉外法律事务,曾任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顾问,
李培良
先后办理国内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含涉外案件)数百起,其中诉讼案件之最高审级到达最高人民 。
作为锦天城的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近十年来,每年应邀赴日为日本同行及企业讲解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扩大中日贸易和促进中日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日建交三十周年之际,曾荣获“促进中日经济新关系突出贡献奖”。2007年初,李律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为进入改制的外资银行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支持,使得相关银行在多达十余家申请改制的同行中脱颖而出,首批通过改制验收并获得中国外资法人银行的营业执照。
学术领域:曾在国内外的法学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并参与编写了《证券律师从业指南》、《回眸中国股市》以及《中国行政法辞典》、中国法学丛书《涉外经济法通编》等法律辞书。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后 的《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一书,李律师是总编之一。2008年2月,与日本的中国问题专家、大学教授共同执笔撰写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劳动 对策指南》一书已由日本著名的PHP研究所 社 。
任专业职务:
第四届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第三届浦东新区政协委员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法律顾问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罗建荣
个人简介:
背景: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个人简历:
罗建荣律师自1986年起在大学从事法律 七年,主 律文书、经济法及海商法等。1993年开始从事专业律师工作,并自1996年开始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及理论研究。现为锦天城律师
罗建荣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九三学社上海市委经济委员会委员。同济大学法学院 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MBA研究生荣誉导师。
专业特长:
罗建荣律师擅长建筑房地产、房地产公司改制与股权收购、项目投资等非讼法律业务
及诉讼与仲裁业务。专业服务领域涉及建筑房地产的每一个环节及相关领域,诸如不动产投融资、房地产企业改制、股权转让、组建项目公司、项目谈判、资信调查、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监管、合同会审、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服务、工程招投标法律服务、动 法律服务、建设工程跟踪服务等。罗建荣律师倡导的“房地产项目管理及律师跟踪服务操作流程”,这种律师服务模式为海内外的房地产企业所接受,获得版权登记,并已取得良好成果。罗建荣律师版权所有的《房地产项目法律导航》等已获得上海版权局登记,获得房产开发商的一致好评。其个人业绩被境内外各大媒体专栏报道并载入《上海房地产律师 》及《点击金牌律师——上海著名律师访谈录》等书籍资料。
主要业绩:
罗建荣律师先后担任境内外数十家大型投资公司及房地产公司的项目法律顾问及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项目、商铺项目、EPC项目、酒店项目、市政项目、住宅项目、购物中心项目、工业区项目、融资项目、股权收购项目以及企业改制项目等。并先后承接了数百件有关建筑房地产、公司联营及债权回收等方面的案件。房地产法律服务以团队服务、分工合作为特色,由罗建荣律师整合团队资源,统一服务模式及收费。合同审阅及项目谈判由具有不同专业经验与特长的律师分工负责,文本经流转审核讨论后由罗建荣律师统稿签发。
原创作品与著作:
(一)罗建荣律师获得上海市版权局版权登记证书的作品:
1、房地产项目管理及律师跟踪服务操作流程;(登记号:09-2001-A-009号)
2、房地产法律导航(多媒体光盘);(登记号:09-2001-A-008号)
3、房地产预售(现售)管理操作流程;(登记号:09-2003-A-009号)
4、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菜单;(登记号:09-2004-A-042号)
5、工程项目操作管理手册;(登记号:09-2004-A-043号)
6、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解析(图表)。(登记号:09-2008-A-020号)
(二)著作:
1、罗建荣律师主编的著作:
《房地产法律实务》、《百姓购房200问》、《百姓租房200问》、《房地产诉讼实务》、《百姓装潢200问》。
2、罗建荣律师任副主编的著作: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实务》、《民事侵权诉讼实务》、《借款、融资租赁、保险合同诉讼实务》、《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担保合同诉讼实务》。
(三)文章:
近年来先后在《解放日报》、《中国建设报》、《房地产时报》、《建筑时报》、《上海法制报》、《新楼市》、《上海律师》、《上海法苑》等报刊杂志中发表各类文章、专访100篇。
社会活动:
作为服务香港地产界的专业律师,罗建荣律师获得由香港文汇报评选2007年度的上海十佳大律师,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香港特区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亲自颁发奖牌。
罗建荣律师先后为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律师学院、全国建筑协会开设的房地产研修班讲课。为建筑房地产专业人员、司法人员、法学教研人员及律师讲授有关建筑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项目签证、现场管理等法律问题。
罗建荣律师作为九三学社上海市委经济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九三上海市委的课题研究。2006年罗建荣律师领衔的相关课题,受到九三上海市委表彰,并将此课题报送九三中央。罗建荣律师参加上海市政协、九三学社组织的上海房地产发展研讨会,并作为嘉宾上台演讲,其论文入选上海房地产发展研究论文集。
业余爱好:
罗建荣律师爱好文学、旅游与摄影等。
散文集:《一叶知秋》(中国华侨 社)
长篇小说:《雨天无泪》(上海文艺 社)
散文集:《真水无香》(上海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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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是本院认为吗

【裁判要旨】:判决主文是人民 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 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原判决在判决理由部分作出“陈洽群与黄爱贞在旧社会亦已形成夫妻关系,陈明为两人之子”的表述,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原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平,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公波,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震,男,1941年1月13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馨,女,193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芳,女,1942年1月28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清,女,194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钰,女,1947年2月9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莹,女,1949年11月30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鼎,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丰(日文名:小丰通宽),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日本国公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中威,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上九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明,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平、陈震、陈馨、陈芳、陈清、陈钰、陈莹、陈鼎、陈丰、陈中威(以下简称陈平等人)因与被申请人陈明分家析产 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 (2016)沪民终3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平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陈明曾作为第三人参加了(1995)沪一中民字第82号和(1996)沪高民终第135号案件的全部庭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上海市高级人民 均未对陈洽群与黄爱贞的夫妻关系、陈洽群与陈明的父子关系作出认定,陈明对此并未提起上诉。在(1996)沪高民终第13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20多年的情况下,陈明已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 受理本案亦为不当。此外,在本案一审判决已否定黄爱贞与陈洽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原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陈明系陈洽群之子的认定,实质性地修改了一审判决的意见,对陈平等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应予纠正。(二)原判决作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协商无果或公司、基金会未能组织设立,则相关人员均可另行提起诉讼”的认定,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此外,该认定在事实上否定本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实属错误。(三)原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对目前陈明要求分得系争财产中的三十九分之十五财产权益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的认定,与自身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结果相矛盾,具有明显不确定性,应予纠正。(四)原判决驳回陈明的诉讼请求且已生效,本案已无财产保全法律依据,一审 未接受陈平等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实属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陈明陈述意见称:首先,原判决并未支持陈明关于其应分得系争财产中三十九分之十五财产权益的诉讼请求,未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陈平等人提起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其次,现有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黄爱贞系陈洽群之妻、陈明系陈洽群之子,陈平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再次,陈明提起案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 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陈平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陈平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一)关于原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相关认定应否予以纠正的问题
本案中,陈平等人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陈平等人在本案及另案中的利益并未现实地受到损害。判决主文是人民 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 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原判决在判决理由部分作出“陈洽群与黄爱贞在旧社会亦已形成夫妻关系,陈明为两人之子”的表述,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原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陈平等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己方带来的不利益。原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有关“对目前陈明要求分得系争财产中的三十九分之十五财产权益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的表述,并非支持陈明关于其有权分配系争财产的主张,此段叙述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判项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陈洽群在遗嘱中对财产作出的处理,未明确涉及本案各当事人可径行继承的遗产情况。原判决作出先按陈洽群遗嘱内容执行,本案当事人直接要求对相应款项予以分配,条件尚不成就的认定,正是对遗嘱法律效力的认可以及对陈洽群遗愿的尊重,并非否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在此前提下,原判决明确如协商无果或陈洽群遗嘱中所述的公司、基金会未能组织设立,当事人可以在原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提起诉讼,该表述系对当事人之间 的司法救济途径之释明,并无不当。
如上所述,陈平等人关于原判决裁判理由错误认定陈明系陈洽群之子、超出陈明的诉讼请求且与判决结果相矛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问题
案涉财产保全裁定系由一审 作出。关于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陈平等人可向一审 提出申请。
此外,陈平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决审判人员存在贪污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仅以原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表述有利于陈明一方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平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平、陈震、陈馨、陈芳、陈清、陈钰、陈莹、陈鼎、陈丰、陈中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兴业
审判员 马东旭
审判员 陈宏宇
二_二_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伯娜
书记员 叶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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