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们,相信很多人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行为的法律属性建筑工和违法建筑强拆的最新规定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行为的法律属性建筑工和违法建筑强拆的最新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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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行为的法律属性建筑工程介绍?

违章建筑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那么 违章建筑行为的法律属性是怎样的呢?以下是中达咨询带来关于 违章建筑行为的法律属性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 建筑行为往往给人以强制性和单方性的印象,许多 建筑甚至在没有通知搭建人的情况下被快速拆除。执法中存在的种种违规行为以及立法的欠缺使得人们对于 违章建筑行为的法律性质难以形成统一认识。关于 违章建筑法律性质争论的主要焦点集中于 违章建筑究竟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运动式、突袭式的拆违行动似乎更接近行政强制措施,而向 申请执行行政拆违决定又似乎构成强制执行。对此,有学者提出了按施工进度进行界定的说法,认为对于已经施工完毕的 建筑,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 强制执行;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执法部门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立即 。前者是行政强制执行,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
①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法学理论界存在以下划分标准:
(1)以事先是否存在可履行义务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事先义务的执行,强制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则无须以当事人事先存在可履行义务为前提。
(2)以事先是否存在行政决定为标准,如果事先有行政决定的存在,有关 机关采用强制手段执行该行政决定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反之,事先不存在行政决定而有关 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手段的,就构成行政强制措施
(3)以是否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为标准,如果客观情况允许强制机关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否则便属行政强制措施。
(4)以基础行为是否生效为标准, 机关执行生效的基础行为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如执行尚未生效的基础行为,这种执行行为依然按行政强制措施对待。
②我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 ,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我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以是否存在行政决定为标准,即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事先作出的一个行政决定;相反,事先不存在决定而实施强制手段的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标准与境外一些 与地区的“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合分说”相通。在国际行政法学上,特别是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对于行政强制采纳的是“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的划分理论。按此理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事先存在的决定即基础行为的执行,最典型地表现为“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的分离,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合一而无法分开。
③按此标准分析,对于正在建设中的 建筑,行政机关可以立即拆除的前提是作出了要求停止施工的决定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为模式中存在决定与执行的分离,尽管决定与执行的作出时间比较接近,但不可否认决定的事先存在。因此,即使行政机关是对正在施工中的 建筑实施立即 ,仍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对此,《行政强制法》不仅在第2条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行政决定而当事人不履行,在第34条及第53条还分别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 强制执行的条件,并将第44条关于 违章建筑的规定置于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之内。因此可以说,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后, 违章建筑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已无悬念,关于 违章建筑行为法律属性的争论终于可以尘埃落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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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强拆的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

强拆 建筑适用法律的规定是在强拆前由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拆除,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章建筑进行 。 建筑的条件是 补偿决定书已经生效、经 立案审查等。一、强拆 建筑适用法律有哪些规定强拆 建筑适用法律的规定有:对于 建筑,一般情况下是先由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建设部门责令拆除,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章建筑进行 ,若当事人对 建筑 的处罚有争议,可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等措施。二、 建筑的条件1. 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经 的立案审查,做出的 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3. 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 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4.只有在被 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5. 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三、 建筑被行政强拆怎么办 建筑未经法定程序直接被拆除时、当事人不服拆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 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 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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