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我们帮你搜集整理的有关婚姻法24条是怎样规定婚姻债务的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的解答

本文目录一览

婚姻法24条是怎样规定婚姻债务的

一、法律内容 《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 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 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债权人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 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 、 等 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不予支持。 二、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 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 、 等 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不予支持。 最高法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 正确适用最高人民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 夫妻债务 ,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这个司法解释是对“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作出的补充规定,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上增加两款。 三、审理要求 最高人民 同时下发《最高人民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 正确适用最高人民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 民事责任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 民诉法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 传唤 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 证人 签署 保证书 。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 证据 ,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 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 借条 、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对于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我国的审理机关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决。但一方有证据证实另一方是伙同他人或者通过 、 等 行为产生的,我国的相应审理机关者不支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返回目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内容

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 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 、 等 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 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 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 、 等 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 、 等 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 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百度百科

返回目录

总结:以上就是本站针对你的问题搜集整理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