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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 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 ,不断丰富继续 内容,创新继续 方式,提高继续 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 的权利和接受继续 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 ,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 ,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 科目内容进行指导。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 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答案等会计相关 、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 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培训;
(三)参加 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 ;承担继续 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 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 培训;
(四)继续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 等方式,提高继续 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 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二条参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 ,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等会计相关 ,每通过一科答案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 成绩的时间或录取通知为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三)参加 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 ,通过当年度一门专业学习课程答案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 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结项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 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 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答案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 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培训,答案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 培训,答案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折算学分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3个学分;
(八)继续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的种类、内容、时间和答案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省财政厅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 情况。
继续 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 和会计相关答案,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 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 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 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 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继续 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 事项登记;也可持继续 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 事项登记。
第五章会计继续 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会计继续 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 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 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 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 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 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 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 网络培训机构应每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时、授课教师等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应当充分发挥 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 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 机构应当按照专 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 师资库。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 培训档案,根据答案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 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 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继续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答案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 或者参加继续 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继续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 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继续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 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 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 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继续 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 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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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流程
1、网上报名
学员登录安徽省财政厅(www.ahcz.gov.cn)会计管理页面,点击“会计人员网络继续 ”中的”网_上报名”按钮。输入个人信息,登录报名系统。学员通过身份验证后,首先修改初始密码,然后根据提示信息,选择继续 年度和培训网校。
2、网校缴费
学员报名成功后,可凭身份证号、姓名,直接登录网校,缴纳培训费。网校缴费模式有网上银行缴费、激活学习卡等,学员应按照网校要求缴费。2015年度网络继续 培训费为20元整。
3、课程学习
学员缴费成功后,可自主选择本人需要学习的课程,网校课件自动记录学习时间,按规定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4、考核登记
学员学习规定课时后,参加网校举办的答案。学员答案合格后,相关继续 信息自动登记到从业资格档案中,无需在属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再行办理现场审核。
5、监督评价
学员参加网校学习后,应在会计人员网络继续 报名系统中,就网校的课件质量、服务质量、讲师水平进行评价,提交满意度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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