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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产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 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 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 的当事人,这是一个使用工龄购房引起的继承 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案件介绍:
张晨和王梦娇系夫妻关系,两人系再婚,婚后两人生育张鹏、张盛、张17。张晨和前妻生育了张18、张4。王梦娇和前夫生育张3,张3和效1系夫妻关系。1999年6月22日,张晨死亡。2010年7月2日,张17死亡,张5系张17之子。2011年5月18日,张18死亡,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系张18之子女。2013年11月20日,王梦娇死亡。张鹏、张盛、张3、张4、张5、效、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均称王梦娇的父母先于王梦娇死亡。
2000年11月8日,王梦娇作为买家和某单位签订了《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以10.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梦娇,价格为1485元/建筑平方米;工龄依照其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不含1月份简历公积金年份),未建立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工龄计算至1999年,离退休职工工龄计算至其退休年份(不含1月份退休年份);本合同确定购房时间为2000年11月8日。
2004年4月9日,诉争房屋登记在王梦娇名下。2005年该单位出具了《收据》,写明:王梦娇缴纳房改房款、维修基金、税费,共计11万元。
2013年7月28日,王梦娇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王梦娇,丈夫张晨在1999年6月22日死亡,我们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张3、张鹏、张盛、张17。张晨去世后,我购买了诉争房屋,上述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我现在决定在我去世后将诉争房屋留给我儿子张3和其妻子效1共同继承。以上是我真实意思,没有受到胁迫,以下是我的签字。”
2013年9月1日,北京长安公证处出具一份《公证书》,其中载明:“兹证明王梦娇在2013年8月28日到我处,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朱雷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2015年2月,张鹏、张盛将其他继承人起诉至 ,诉求 判决依照法定继承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并要求依法分割王梦娇的其他遗产。
庭审过程:
庭审中 查明,王梦娇在工张银行账户截止至其去世时,即2013年11月20日的余额为4.5万元。该账户显示2013年11月24日时支取了4.6万元,张3的女婿袁1称其将该款项取出,因王梦娇死亡后的前期丧葬事宜为张鹏负责,因此将该笔欠款取出后交给了张鹏,张鹏表示没有受到袁1支付的4.6万元。此账户显示2014年2月3日支取了10.2万元,2015年9月12日支取了1490元,张盛认可这两笔款项均系其支取,用于支付房租及看病。
张鹏、张盛提交加盖公章为某某集团人力资源部的《王梦娇通知2012-2014年收入情况》一份,此材料显示王梦娇在2012到2014年实发总收入23.2万元。张鹏、张盛、张3、张5、效1、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均认可张4是和王梦娇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张鹏、张盛、张3、张4、张5和效1均认可张18是和王梦娇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 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归张3、效1共同共有,张鹏、张盛、张4、张5、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3、效1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张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鹏、张3、张4补偿款2.6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补偿款共计2.06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张鹏、张盛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应当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当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依照本案具体情形,靳双权律师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继承人问题。张3、张鹏、张盛、张17均系王梦娇所生的子女,王梦娇死后,上述几人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梦娇系张18、张4的继母,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张18、张4是和王梦娇有扶养关系的继子,继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王梦娇死亡后,两人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张17、张18均早于王梦娇死亡,张5作为张17的子女,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只能继承张18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诉争房屋是否为王梦娇的个人财产问题,靳双权律师认为,张晨在1999年6月22日死亡,王梦娇在2000年11月8日签订协议购买该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张鹏、张盛称该房屋购买时折合了张晨和王梦娇两个人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并称王梦娇缴纳的购房款为张晨和王梦娇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此主张该房屋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购买时间看,该房屋系张晨死亡后购买,而遗产则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晨死亡时该房屋尚未购买。同时从王梦娇的收入情况看,根据张鹏、张盛提交的王梦娇通知收入情况,并比对王梦娇缴纳该房屋购房款的数额及时间,王梦娇有能力以个人财产支付该房屋购房款。张鹏、张盛对该房屋性质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 不应予以采纳,该房屋应当认定为王梦娇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关于王梦娇所立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梦娇在神志清楚、思维清晰的身体状况下,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其死亡后将诉争房屋留给张3和效1,并办理了公证,王梦娇的公证遗嘱应当为有效遗嘱。王梦娇再喝公证人员的交谈中虽然有瑕疵,但并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
最后,王梦娇名下存款分割问题,靳律师认为,2013年11月24日所致取得4.6万元,张3的女婿袁称该款项系其支取之后交给了张鹏,张鹏对此不予认可,现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此笔款项的去想,且袁并非本案件当事人,因此关于此笔款项, 没有一并处理。而2014年2月3日所支取的10.2万元和2015年9月12日所支取的款项,因张5表示不处理,因此该两笔款项在其他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为宜,张盛认可此两笔款项系其支取并用于生活,张盛应当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补偿款。
综上所述, 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中国太远房地产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 数十名组成太远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案件经验,太远房地产律师团队对商品房、商业地产、存量房、经适房、央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批贷、违约、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以及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大量继承、析产、分割、确权等问题,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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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北京顺义,有没有专门做房产的律师能打顺义房产继承的案子?顺义房产律师有吗?
是农村房屋吧?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律师写的文章,推荐给你。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产继承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 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 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 的当事人,这是一个遗嘱继承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案件介绍:
张静初和张济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前孕育四名子女,即张樊、张闾、张石和张葛.张静初和张济在世时,居住在诉争院落内,有北房5间。1993年8月17日,张静初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获批土地面积150平米。2009年5月20日,张静初、张济在张闾、张石及张闾儿媳王美丽的见证下,立下了纸质遗嘱一份,并当场由王美丽录像为证。该遗嘱内容为:“我叫张静初,爱人叫张济。我们在北京市顺义区有一处房子,为了避免日后我们死后儿女因财产发生 ,我们特立本遗嘱,我名下财产有房屋一处,包括屋内生活用品及屋外院内一切皆归大女儿张闾、二女儿张石两人平均分配,特此立证。立遗嘱人,张静初、张济;证明人:沈天清,曹某。2009年3月11日。”
随后,张静初和张济又留下一份录像,其录像内容为:录像人从大门进入诉争院落内,在每个房间拍摄后拿相机到正房东侧第一间房屋内,张静初和张济拿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和纸质遗嘱说房本给我两个闺女了,我儿子已经分了一份了,不能再分两份。
张静初和张济分别在2011年4月11日和2015年8月17日去世。张济去世之后,张闾、张石因遗产继承问题将张樊、张葛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 ,要求依照被继承人张济的遗嘱继承上述房屋。
庭审过程:
在案件庭审中,张闾、张石递交上述遗嘱和录像后,张闾述称该遗嘱的代书人为其儿媳王美丽,录像亦由其持数码相机拍摄,立遗嘱人处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见证人处的签字是由王美丽代笔,但王美丽作为代书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字。
证人王美丽述称: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张静初和张济的意识清醒;因为老人已经80多岁了,所以由其代书遗嘱并录像;遗嘱上的证明人当时并未在场;立遗嘱人和证明人的签字均为其代签。
张闾、张石、张樊和张葛均认可遗嘱上的房产系指306号院内的房产,应当为张静初和张济的遗产。
审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 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院落内的北房5间归张闾、张石共同所有,院落由张闾、张石共同使用。
一审判决后,张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经三中院审理后,三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发生之后,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依照法定继承。
本案件双方所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张静初和张济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从本案涉案的遗嘱形式上看,作为代书遗嘱,该遗嘱由于没有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且代书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字,存在明显的下次,然而张闾、张石提交的录像资料和张葛的陈述及证人王美丽的证言足以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涉案遗嘱在形式上存有瑕疵,应当考虑到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年事已高且对法律认知能力有限导致,而涉案遗嘱又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因此诉争房屋作为遗产应当依照涉案的遗嘱分配方式进行继承。
综上所述, 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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