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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战略,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 发展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制度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10万、4‰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左右。生育、养育、 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更加优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 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政策解读,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2.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完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实现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4.加强人口监测。落实 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促进 、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 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落实财政投入政策,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建立保障和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优化 机构妇产科、儿科资源配置,建设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改善产科服务条件。加强基层 卫生机构妇幼健康服务规范化门诊建设,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

6.优化生育全程服务。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优生优育知识,规范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和生育力评估服务。推广不孕不育诊治适宜技术,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危重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确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稳定在低位水平。

7.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深入实施《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统筹推进婚前孕前 服务,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促进早筛早诊早治,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8.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规范儿童疫苗接种,加强儿童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等常见疾病和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儿童基本 保障工作,将新生儿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 保险,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康复救助工作,促进儿童体格、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发展。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9.强化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分级制定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各设区市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推动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措施。健全完善托育服务标准规范。按照 部署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托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人才队伍。

10.大力发展普惠托育。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民生实事。积极推进“一街道一乡镇一普惠”,扩大普惠托育机构覆盖面。发挥中央投资项目和省普惠示范项目的带动引领作用,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为社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

11.积极促进多元发展。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推进医育结合,鼓励有条件的 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引导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打造江苏特色品牌。

12.健全综合监管和政务服务机制。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 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构建基于信用的托育服务新型监管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机构登记和备案的便利化、快捷化。

(四)降低生育、养育、 成本

13.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 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14.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继续做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工作。落实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按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 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待遇,按照 和省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支付生育津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职工基本 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 费用保障,减轻生育 费用负担。

15.完善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的补贴。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16.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要求,积极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执法行动,防止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被降薪辞退。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为生育后女性职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守法诚信档案。

17.加强财税支持政策。积极落实 优化生育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减免经济困难家庭入托、入园、入学等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发放婴幼儿托育服务消费券等形式,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18.加强住房支持政策。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可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19.促进 优质均衡。提升学前 普及普惠水平,规范建好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每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保持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不低于85%。稳步推进学前 服务区制度,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推进义务 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大幅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持续推动集团化办学、标准化建设,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深化 体制改革,持续完善招生答案制度。

20.推进“双减”取得实效。全省所有义务 学校全面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多部门协同全面开展好寒暑假托管服务。强化学校 主阵地作用,努力做到小学生课后作业一般在学校完成,初中生大部分课后作业尽量在学校完成,全面提升作业管理水平、课堂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水平,减轻家长相应负担。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肃查处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和违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减少家庭的 支出。

(五)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21.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探索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服务支持政策。

2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 保障相关政策。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为重点群体,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落实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发放护理、服务补贴。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23.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深入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加强“暖心家园”“连心家园”服务阵地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建立健全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等制度,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

24.大力倡导婚育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 引导,加强校园 宣传引导,倡导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和家庭 观念。鼓励婚事新办简办,整治高价彩礼、铺张浪费等婚俗不正之风,减轻婚嫁带来的经济负担。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 。

25.广泛开展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举措,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生育、促进生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良好氛围。

26.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加强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积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和活力发展城市。

▶ 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 小组作用,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发展改革、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优化生育政策的支持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要深入推进改革,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 、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形成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合力。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实效。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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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生三胎新政策2021奖励,2021年江苏三孩生育政策

2021江苏生三胎 补助多少钱?,2021年江苏生三胎奖励最新政策,2021年江苏三孩生育最新政策。
近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江苏新计生条例明确四种情况可生育三孩,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新计生条例:可生三孩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今起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此外,还明确了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 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法定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护理假
在修正案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教科文卫委提出,不应将 法定假日包含在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之内;除了享受法定待遇,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对此,《条例》修改为:“前两款规定(即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同时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这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四种情况可以生育“三孩”,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热点问答
问:产假、婚假、男方护理假遇到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日是否顺延?
答:可以顺延,但是当中的双休日不补。
问:错过的假期能不能补?
答: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变,还是13天。但江苏“非晚婚”人群,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10天,也就是享受13天的假期。不过,今年已经休过婚假的就不补了。对于产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还在产假当中的,可以接着再休30天;同样,配偶的护理假也可以补休,已经休过10天的,可以再补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护理假,可以补休15天。
问: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问: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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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 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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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未来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
(三)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提振生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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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脱贫地区以及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人口区域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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