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对于工商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清理结果,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商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清理结果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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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
【标题】 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工商行管局
【颁布日期】 1993/08/23
【实施日期】 1993/08/23
【内容分类】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文号】 工商个字(1993)225号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 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私营企业档案材料,保护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私营企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私营企业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由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私营企业档案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
异地设立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立卷与归档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档案材料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
一、开业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开业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书;
申请人及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资金证明;
管理、技术人员名册;
部门审批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其他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
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完税证明;
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营业执照;
企业转让协议书;
其他有关登记材料。
三、日常监督管理材料:
《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其他年检材料;
违章记录材料、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
营业执照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
《私营企业停业报告书》;
《私营企业复业报告书》;
停业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其他监督管理材料。
四、其他材料: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专利产品及获省、部级以上名优产品称号的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各种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加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凭证的复印件;
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人员应将在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送交时应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并办理送交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
第九条 接收的档案材料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 , 件放在原件后面。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纸面过大的材料,应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净。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或自然顺序用 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
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录摄的对象、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根据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编页顺序,分别填写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其他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监督管理材料目录和私营企业其他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分别装订成卷。并把每类首页加盖档案戳。注明案卷号及目录号,装入档案盒。并按行政区(16位)流水号(6位)编制档案号。
归档材料中如有文件、材料说明,均应填写在备考表内。同时,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归档时间填写清楚。
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定期订到卷内。
第十三条 填写私营企业档案检索卡片,建立私营企业档案检索系统。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各卷档案材料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的顺序合订为一卷,原各卷档案目录不动。
注销登记后的私营企业档案应单独存放并建立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档案检索系统。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为永久性保管档案。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私营经济管理业务和档案管理业务,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档案要有专门装具,并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光(紫外线)、防尘等设施。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声像档案应根据其保管期限定期 。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并作记录。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 。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 汇报,并积极查找,写出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逐步实现私营企业档案的计算机管理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私营企业档案,须持有介绍信等合法证明,经档案管理人员及主管档案的处(科、股)长同意后,方可利用。
的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加盖证明章。
第二十二条 查阅私营企业档案应有专门场所,并注意监护。私营企业档案利用者不得修改、污损、标注、撕拆、抽调、散失、销毁和转借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档案存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除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或公民利用私营企业档案,应支付费用,收费标准参照 档案局和 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的卷皮、卷盒、目录页、备考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GB9705—88》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46件01.《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1991.71.20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
02.《 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1992.8.8 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药管理局令第9号
0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1992.8.15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0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7.13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05.《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8.30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5号
06.《 广告管理办法》
1993.9.27 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
07.《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12.24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08.《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12.24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
09.《 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1995.3.3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
10.《 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1995.3.8 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
11.《 广告审查办法》
1995.3.22 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5号
12.《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3.28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
13.《 广告审查标准》
1995.3.28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
14.《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2.28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
15.《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1995.4.7 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
16.《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1995.4.7 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
1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1995.8.1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
18.《商标评审规则》
1995.11.12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19.《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1995.11.17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9号
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案件审批规定》
1995.11.23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0号
2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5.12.18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
2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996.3.15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
2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1996.3.15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
24.《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6.7.18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
25.《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6.8.14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
26.《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9.5 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27.《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1.9 工商广字〔1988〕第13号
28.《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1990.8.20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
29.《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3.4.28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
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3.12.11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号
31.《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94.6.29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
3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4.12.30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
33.《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1995.6.1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
3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7.6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
35.《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1995.10.18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
36.《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10.18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
37.《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 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11.17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
38.《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11.23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39.《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12.8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
40.《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5.12.21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
41.《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1995.12.22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
42.《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1996.2.29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
4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6.5.26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
4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6.7.22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
45.《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
1996.8.13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5号
46.《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6.9.5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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