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们,对于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_最高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_最高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本文目录一览

民事诉讼法184条内容

184条的内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不理解之处:“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一个判决根据现在的法律做出判决后,如果两年以后法律有所变化,这也可以提起再审?再根据变化后的法律重新判定?那几十年前的法律与现在的法律很定有很多不同,难到十几年前的案件到现在还可以提起再审?如果可以的话,以前的案件那么多,当事人都提起再审的话,那不没完没了了?

返回目录

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的是:

【答案】:A
本题考查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所以,A项的做法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符合题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最高人民 作为一审 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所以,B项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合题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因人民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裁判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均不得提出上诉,所以,C项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项的做法没有违反两审终审制度。

返回目录

如果您觉得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在文章结尾处点击“顶一下”以表示您的支持。如果您对本文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点击“踩一下”,以便我们改进该篇文章。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查看文章下方的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