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对于国家的节能补贴政策有哪些和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家的节能补贴政策有哪些和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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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节能补贴政策有哪些

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知道,为了保护环境,提倡节能减排。节能就是应用技术上现实可靠、经济上可行合理、环境和社会都可以接受的方法。而且对于节能还有相关的补贴政策。那么的节能补贴政策有哪些,下面的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的节能补贴政策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出台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的规定,该《目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三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细化。《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因2016年5月1日起所有的行业都实行了营改增,故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节能服务公司享受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条件。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
(四)消费税
将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商品如烟、成品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污染的鞭炮焰火、气缸容量3.0升以上的小汽车等适用较高税;对低污染、低能耗的电动汽车、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和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五)车辆购置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对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按排量大小共分7档税额,最大排量乘用车的车船税额是最小排量的9倍。同时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企业出台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而且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购买节能产品也有一系列的优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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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委完善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更新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政策出台后,省财政厅高度重视,立即对照3个旧版政策和目录进行全面梳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有关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5类17种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对照梳理情况与旧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将5类17种项目增加至8类30种项目;调整了优惠项目条件,取消了对项目立项等要求,更加体现可操作性和专业特点;增加了农村污水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有机废气收集净化等项目,扩大了原有烟气治理等项目优惠领域,拓展了生态环境项目优惠范围;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热泵技术改造等节能减排项目纳入优惠,体现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导向。具体情况如下:
1.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将脱硫脱硝除尘优惠领域扩展为电力、钢铁等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和建材、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烟气治理项目;新增了有机废气收集净化、恶臭气体治理项目。
2.公共污水处理方面。新增了农村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水体修复与治理等项目。
3.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方面。本部分为新增内容,新增了土壤与地下水修复项目。
4.公共处理方面。将生活处理项目扩展为生活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项目条件明确包括城镇和农村生活,涉及生活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
5.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本部分为新增内容,新增了对、省、市、县级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的优惠。
6.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方面。新增了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通信基站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以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项目。
7.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利用方面。新增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和工业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工业节水改造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有关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对3类16种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对照梳理情况与旧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将3类16种项目增加至3类19种项目,变化集中在再生资源方面,主要情况如下:
1.共生、伴生矿产资源方面。新增了黑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2.废水(液)、废气、废渣方面。新增了社会回收的废金属(废钢铁、废铜、废铝等)资源。
3.再生资源方面。一是综合利用的资源新增了废旧太阳能光伏板、风电机组、废橡胶、蔗渣、酒糟、中药渣、废旧家具、废旧汽车、废旧办公设备、废旧工业装备、废旧机电设备、废玻璃、餐厨、铸造废砂、废纸等;二是生产的产品新增了塑木产品、再生橡胶、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质压板、沼气、生物炭、活性炭、有机肥料、玻璃熟料、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纸浆、纸制品等;三是技术标准作了调整,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废塑料、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等资源生产的产品原料含量由100%调整为90%,将废旧轮胎、林业三剩物等资源生产的产品原料含量由100%调整为70%。
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政策有关情况为进一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08年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并于2015年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年版)》,对涉及的5类41种资源综合利用给予增值税优惠。(二)对照梳理情况与旧版政策相比,新版政策将5类41种项目增加至5类45种项目,变化集中在再生资源、污水处理、大额退税复查等方面,主要情况如下:
1.废渣、废水(液)、废弃方面。一是新增磷石膏、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化工尾气、生物质合成气、气化合成气等资源;二是新增土壤调理剂、燃料电池用氢、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液)氯气等综合利用产品;三是调整技术标准,建筑、煤矸石产品的原料含量由70%调整为50%;四是调整退税比例,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退税比例由70%调整为90%。
2.再生资源方面。一是明确了再生资源的税法范畴;二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给予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补、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四是新增废的塑料复合材料、镉渣、废农膜等资源;五是新增金属盐、氢氧化锂、磷酸铁锂、改性再生塑料、再生塑料颗粒、浆粕、再生纤维、金属镉等产品;六是调整技术标准,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制品的原料含量由95%调整为70%,废玻璃的原料含量由95%调整为90%;七是调整退税比例,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退税比例由30%调整为50%,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制品、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废玻璃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90%。
3.农林剩余物及其他方面。一是新增玉米芯等资源;二是新增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等产品;三是调整了退税比例,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退税比例由70%调整为90%。
4.税收征管方面。一是省级税务机关在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之前,要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二是对纳税人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原件原文: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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