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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婚姻法准予离婚条件有哪些
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 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提出 离婚诉讼 。 人民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提出离婚诉讼。人民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018年离婚新规定
2018年婚姻法有了一定的改变,其中就有关于离婚的新规定。这里一起来看看新婚姻法离婚新规则是什么吧。
2018年婚姻法之离婚新规定: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 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 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 根据子女的权 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 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 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 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判决。
二、2018年婚姻法之离婚条件:
1、合法夫妻且自愿离婚
合法夫妻的婚姻才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 当处理时,才给发离婚证。
2、一方有下面情形的,经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②一方出现重婚的;③当事人被宣告失踪满两年的。④有吸毒和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⑤有家暴行为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外,如果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等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况。一方提离婚的, 也应准予离婚。
三、2018年婚姻法离婚之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 案件 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 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 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 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 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 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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