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很多人可能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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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1、 平等原则。 ,是 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指 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 之间在发生 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4、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 或 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和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 应善意履行联合国 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6、国际合作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 ,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 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 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 本身的行动。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四个特征:
1、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具有最高权威;
2、具有普遍拘束力,即所有 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均受基本原则的拘束;
3、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所有现存的和新产生的国际法规范均应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违背,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基本原则的性质:是国际法的最高原则,是国际法当中的强行法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联合国 》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 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 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 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 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 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 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 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 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因为国际法是 之间的法律,一个 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 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1、各国公认: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 承认的原则。
2、具有普遍意义: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
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 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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