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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户多人口阶梯电价怎么办理?附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大汇总
2021年1月1日起,符合“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居民用户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属地供电营业网点提交申请,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提交申请。
办理流程
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办理流程
第一步:办理入口
申办“一户多人口”业务时,须由该用户用电地址的房屋产权人或户口簿上人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PC网站或“浙里办”App,点击“登录”。
第二步:实名登录
申请人选择个人登录进行本人实名登录,下面以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详细操作说明,可通过“浙里办”APP扫码、短信验证码或输入账号密码等多种方式进行登录。
第三步:在线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搜索框输入“一户多人口”优惠用电申请,点击“搜索”按钮,再点击“在线办理”。
申请人也可通过选择省、市、县三级属地,点击【部门服务】窗口,选择供电公司,再选择“公共服务”找到“一户多人口”优惠用电申请事项,点击“在线办理”。
第四步:用户须知
申请人需阅读《“一户多人口申请”业务办理须知》,点击“进入办事”。
第五步:授权确认
申请人进行授权确认,点击“同意授权”。
第六步:办理情景
申请人选择是否户主、选择户主居住证明类型、选择户主身份证件类型,点击“确定”。
第七步:在线填表
申请人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按照导引填写,下拉选择或手工输入用电户号并确认用电地址,下拉选择房屋产权,输入居民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下一步”。
第八步:上传资料
申请人可上传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居民的《居民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半年及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等认定依据,同时自动获取或手动上传不动产权证和居民身份证,点击“下一步”。
第九步:信息确认
申请人核验受益人及材料信息准确无误,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在线申请。
第十步:办件查询
申请人完成在线申请提交后,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事记录中查询办理进度。
二、“网上国网”APP
第一步:办理入口
申办“一户多人口”业务时,须由该用户用电地址的房屋产权人或户口簿上人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居民出租用户也可以申请办理哦!
申请人下载安装“网上国网”App,并完成用户注册、实名认证并绑定用电户号。
功能路径
首页住宅→更多→办电→一户多人口→选择申请开通一户多人口优惠的用电户号
第二步:填写受益人信息
点击“一户多人口”场景,进入资料提示页,资料提示页展示客户须提供的业务办理合法证明材料,包括居住证明、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点击“开始办理”,进入受益人信息填写页面,选择身份证明类型,输入姓名、证件号码。身份证明类型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军人证及其他。
点击“添加居民”,可输入下一位居民的基本信息,累计添加5名及以上居民基本信息。
点击“已阅读并确认”,查看《一户多人口业务办理告知书》,查看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上传证明材料
受益人信息填写页面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证明材料页面。
选择居住证明类型,上传居住证明照片。居住证明包括《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半年及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等。
点击户口簿照片,上传居民户口簿户主和每位子户页照片。
选择产权证明类型,上传产权证明照片。产权证明包括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法律文书、产权合法证明等。
选择申请人身份,如果系统默认为产权人身份,获取短信验证码,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如果选择经办人身份,须选择户主身份证类型并上传身份证件照片,获取短信验证码后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
第四步:办件查询
申请人完成在线申请提交后,可至“网上国网”App“我的-服务记录”中查询办理进度。
电费一户多人口如何申请
法律分析:线上申请: 线上申请时,客户可通过“一网通办”网站、进入“阶梯水电气一户多人申请”界面,经实名认证,填报用电户号、申请人和参与人有关信息,上传有关证照后申请办理。 线下申请: 电力客户线下申请时,客户持相关证照 (材料原件)、近期电费账单至就近电力营业网点线下申请办理。 居住人口7人及以上的客户可以选择按年度增加150立方米的第一档气量基数或选择按3.05元/立方米气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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