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们,相信很多人对行政诉讼答辩状参考和行政案件答辩状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行政诉讼答辩状参考和行政案件答辩状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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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参考
导语: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 作出的书面答复。下面是我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答辩状范文_第1篇: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答辩状范文_第2篇: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2004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 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XX”、“XX”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使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例如:(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实“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使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XX村民小组与被答辩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人与答辩人土相村有矛盾冲突。依据《最高人民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以作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几十年来,“XX”、“XX”、“XX”三块林地的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土相村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从解放后至2007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庄对答辩人土相村所有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1)解放后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答辩人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这三块地没有任何村庄对此提出过争议。
(2)从改革开放之后倒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山权林权证,也没有任何村庄提出争议。
(3)从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领取《山权林权证》至2004答辩人土相村申请XX政府换发《林权证》也没有任何存在提出过任何争议。就是在去年即2007年5月被答辩人才莫名奇妙地对答辩人历史占有使用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称,其曾在90年12月向XX镇政府提出异议,但经XX镇党政办公室查证,没有记载及备案。可见,从解放后答辩人土相村占有使用“XX”、“XX”、“XX”三块林地至2007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庄提出争议。
2、如果说几十年来,“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落坎坑)”三块林地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绝对不会给答辩人颁发《山权林权证》,XX政府在2004年也不会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三、2004年XX给答辩人土相村的“XX”、“XX”、“XX”三块林地换发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1、XX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权进行核准登记和换发证。
(1)XX属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驶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五点规定“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可见,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没有发证的权利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2XX给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程序是合法的。
(1)湛江市XX于04年6月9日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是根据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的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XX给答辩人换发的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正是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的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换发的。
(2)湛江市XX是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并按下列严格的具体程序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A、先由答辩人土相村向XX换发证工作组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并提交答辩人原有的《湛江市山权林权证》等林地林权证的权源证据等材料,然后由XX换发证工作组审定。B、进行公榜。由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集中在村委会办公室张榜公布。C、实行现场审核(现场踏查)。由换发证工作组会同村委会干部及相邻权利人到现场核实面积,勾绘四至界线,由参加人员在《林权核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D、公示。由换发证工作组成XX\\(镇政府国土所)和XX(镇城建办)负责将公示内容张贴在相邻村庄的办公场所或村庄的中心位置,时间为30天。E、公示后由有关部门造册登记并审核验收及建档,在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及林业局审核批准,并由XX向答辩人土相村换发 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上述可见,XX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四、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证明材料》、《XX与XX证明材料》、《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均于2008年出据的证明书,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其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的。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该条规定的是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 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除“原告和证人”之外的人,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补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XX是答辩人换发林权证工作组成员,因此,其个人补充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 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而被答辩人在XX岛试验区给答辩人实施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关于XX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的证据。因此,XX岛试验区有理由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即《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关于调低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证据中没有镇政府的收件回执,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镇政府提交任何关于本案土地争议的材料。
五、被答辩人主张的撤销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已过法定时效,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为两年。2004年东海岛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对答辩人土相村“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XX)”等林地换发《林权证》。在作出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东海岛试验区依《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于2004年3月10日,由东海岛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成员XX\X将填写有“XX”、“XX”、“XX”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土相村的《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粘贴于相邻各村,公告期为30天。因此,应视为被答辩人应当至2004年4月10日止知道到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而,被答辩人对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2006年4月10号之前向 提起行政诉讼。但被答辩人2007年12月27日才向麻章区 提起行政诉讼。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 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行政案件答辩状
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答辩状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法庭与我们不再陌生,我们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案件答辩状 篇1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 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 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 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 提起诉讼。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 的受案范围之内。
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____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 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即使再行起诉,人民 也不应受理。
20___年11月,答辩人批准____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____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 一案起诉至___><市中级人民 。
在20___年12月16日____市中级人民 作出的(20___)___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提到=“因被告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最迟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就应当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了关于变更规划设计许可的决定,但是迟迟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起诉,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超过法定期限二个月后被答辩人再向贵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
此致
____市人民
行政案件答辩状 篇2
答辩单位:xx县
答辩人:周某 男 32岁 汉族 xx县 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 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xx县 20xx年8月25 11作出 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
20xx年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
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
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
20xx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
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
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
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
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
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xx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xx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3x0.5cm)。
20xx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这起案件分别在xx村委会、城郊公文易文秘资源网始建于20xx年,是专业的文秘写作资源网站,海量的范本、专业的内容,欢迎访问
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
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0xx年8月15日,我公安机关在召集双方做最后一次调解失败后,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 行为送达了《告知通知书》,拟对她们的 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并告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可向人 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告诫双方,此案在处理过程中,绝不许任何人到对方家去取闹。
调解结束不到一小时,范某无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严令,窜到赵某家去找赵某。
赵某的父亲赵大(66岁,有病)告诉范某,赵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来再说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处理。
范某全然不顾派出所的告诫,和年老、体弱多病的赵大的劝阻,要闯进赵某的家到赵某的卧室床上胡闹。
赵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着年轻就势把赵大往出拖,直至把赵大拖倒在地,赵大经xx县中医院20xx年8月18日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赵某到刘某家讨要路费款与范某没有任何关系。
范某却多次无事生非,故意滋事,与赵某口角争执挑起事端。
在双方互有伤情等待处理的情况下,范某全然不顾公安机关的告诫,窜到赵某家去滋事、取闹,乃至致伤赵大。
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难道对范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吗?她难道没有自己年迈的父母吗?她竟然没有一丝对老弱者的同情和怜悯,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脚下被肆意地践踏。
范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行为让每一位有正义感的公民为之愤忾。
范某致伤赵某、赵大父女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在致伤赵某后,范某不但不听公安机关的告诫,还窜到赵某的家里要到赵的卧室床上胡闹,妄图把事态进一步扩大,足见其主观用心之险恶,在年老多病的赵大奋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难时刻,范某乘机致伤赵大,其行为严重败坏了一方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氛围。
我公安机关作为党和 专政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我们就决不能滋养和助长范某这种破坏法制环境、违反道德秩序的风气肆意发展、蔓延。
范某先后致伤赵某、赵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
我局正是本着以 为目的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作出了对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执法主体合法、办案文明。
恳请xx县人民 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此致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公章)
20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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