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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验收规范gb50205-2020

钢结构隐蔽工程验收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钢材表面除锈质量级;
2、零部件矫正成型;
3、焊前坡口;
4、焊缝外观质量及焊缝尺寸要求;
5、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6、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
7、钢柱垂直度;
8、跨中垂直度;
9、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
10、主体结构平面弯曲;
11、地脚螺栓预埋;
12、焊缝工艺质量。
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之一应按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当主体结构均为钢结构时应按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大型钢结构工程可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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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5-2020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2020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钢结构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标准14.2.2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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