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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可报销费用规范!请收藏

今年初
中央军委批准印发新修订的
《军队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对军人因公出差的
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行李托运费
结算报销 监督检查
等进行了明确
为让官兵掌握相关规定
12条政策亮点
请广大战友查收
01
军队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有新规定
军队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按照职级确定,与 和地方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相衔接。同时,考虑到军人职业的特殊属性,明确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送医救治的军队人员,可以根据救治需要选择乘坐合适的交通工具席位;因保密工作需要,经批准随身携带绝密级载体的师级以下人员,可以乘坐国内航班经济舱、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经批准随身携带枪弹的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卧包房、轮船包间。
02
因执行紧急任务,经批准,义务兵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
一级至三级军士长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下士至四级军士长、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报销机票。因执行紧急任务,下士至四级军士长、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需要乘坐飞机的,应当从严控制,报经团级以上单位主要 批准后,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
03
伙食补助费管理更加优化
一是简化伙食补助费领报办法。除下连当兵、蹲点、代职凭据报销交纳的伙食费,以及参加军队会议、培训由主办单位统一保障伙食外,其他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出差自然(日历)天数领报,实行货币化发放、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二是规范伙食费交纳标准。明确下连当兵、蹲点、代职按照基层单位伙食费标准交纳伙食费,参加军队会议、培训个人既不交纳伙食费也不领报住勤期间伙食补助费。其他因公出差在军队招接待机构就餐的,统一在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限额内按照实际就餐标准交纳伙食费;临时在机关食堂或者基层伙食单位就餐的,按照机关、基层单位伙食费标准交纳伙食费。应交纳伙食费而未交纳的,不得领报住勤期间伙食补助费。
04
常驻地临时因公外出伙食费保障更加细化
伙食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计发误餐补助费;在团级以上单位机关食堂就餐的,由所到单位纳入机关工作餐范围保障,个人既不交纳伙食费,也不计领误餐补助费;在基层伙食单位就餐的,按照基层单位伙食费标准交纳伙食费,所在单位计发误餐补助费。误餐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早午晚餐按照2:4:4比例计算。
05
借调帮助工作人员食宿保障有了新办法
军队人员借调到军队其他单位帮助工作期间,就餐由所到单位纳入机关工作餐范围一并保障,借调人员按照所到单位个人交费标准交纳伙食费,不计发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由借调单位通过调剂空闲住房、临时租住军队内部招接待机构等方式解决;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由借调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06
市内交通费在出差总天数限额内统筹使用
为解决军队人员因公出差市内交通费日限额标准不够的问题,将市内交通费在每人每天80元限额内报销,调整为在出差总天数限额内统筹使用。
07
行李托运费标准适当提高
行李托运费标准,按照行李托运价格与行李托运重量标准的乘积计算。适应社会物流方式变化,将行李托运价格由铁路普通运价改为市场快运价格,并在全军统一发布,提高行李托运重量标准,保障官兵合理需求。
08
差旅费保障范围适当扩大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将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参加作战或重大任务患重大伤病住院时,直系亲属来队探望开支的往返交通费,纳入差旅费保障范围。二是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家中遇有直系亲属患重病住院、去世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 批准回家,可以报销往返交通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中转住宿费。三是鼓励学习成才,将军队人员报考和在职攻读军队研究生期间往返院校发生的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纳入差旅费保障范围。四是根据队列条令中关于仪式的规定,将批准来队参加首次单飞、停飞、授衔、授奖仪式的直系亲属往返交通费,纳入差旅费保障范围,增强军事职业的荣誉感和尊崇度。
09
支付结算方式更加多样
军队人员因公出差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可以采用网上银行、单位结算卡、公务卡、个人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手段。军队人员因公出差多人同行时,可以统一购票、交纳食宿费,依据有关批件统一办理差旅费结算报销。
10
因执行紧急任务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可报销
军队人员因公出差确因工作任务紧急、购买不到本人等级标准内车(船、机)票,事前以适当方式报经 同意后,可以乘坐上一个等级席位的,事后结算报销时填制《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审批单》,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11
因工作需要被召回的差旅费由单位报销
军队人员休假探亲(含疗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工作结束后继续休假探亲的,本人由休假探亲地返回单位常驻地,以及工作结束后由单位常驻地前往休假探亲地发生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不再继续休假探亲的,本人由单位常驻地往返休假探亲地途中发生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被召回由休假探亲地直接到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出差后继续休假探亲的,本人由休假探亲地往返出差地途中发生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不再继续休假探亲的,本人由单位常驻地前往休假探亲地和休假探亲地前往出差地,以及由出差地返回单位常驻地发生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12
经批准,官兵看病差旅费可以报销
军队人员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 批准,去外地体系 机构检查治疗,或者凭体系 机构相关证明去外地非体系 机构(含地方医院)诊治,本人和经本单位 批准陪护的军队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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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差旅费补助标准是什么

出差补助标准如下:
一、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一)出差地区分类
1.国外地区划分 发达 :美国、加拿大、日本、南韩、新加坡、巴西、欧洲各国。 一般 :除发达 之外的其它 。
2. 港澳台地区(香港、澳门、台湾)
3.国内地区划分
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各省会城市、沿海地区城市。
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国外出差发达 每人每天补助120元(RMB);一般 每人每天补助80元(RMB); 香港、澳门地区每天补助80元(RMB); 国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一类地区35元;二类地区30元。
二、出差住宿报销标准
1 各类人员单独1人出差按下表标准,凭出差地的住宿发票报销住宿费用,发票超标按标准报,发票未达标按发票实报。职位国内地区报销标准(人民币元)国外报销标准港、澳台地区报销标准一类二类发达 一般 总监以上干部350250120美元以内60美元以内600港币以内 部级、主管级250200主管以下人员2001504.
2 两人同性别一起出差,只能按1人住宿费用标准报销;3人一起出差,按2人标准报销;以此类推。不同职位人员可按两人中高职位员工的报销标准额度报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 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 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 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 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见附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 、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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