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对于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和2019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和2019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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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很多人在结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另一方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那么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有怎样的规定呢?
1、领证前取得的房产证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领证后取得的房产证上无论只有一方还是双方的签名
的房子,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均分。
2、新《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3、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财政部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但是在房产证加名的时候,建议双方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
2019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
法律主观:
备受争议的“房产加名税”日前有了明确说法,财政部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法律人士建议,无论是房产证加名或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比较保险的方式还是各方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准,因此产证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转让环节是有区别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当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房。
法律客观: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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