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用户,大家好,相信很多人对天然气管道法律法规_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天然气管道法律法规_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一些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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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法律分析: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 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 》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 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 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 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 用本法。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 性标志;
(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法律依据:
《 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 》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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