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相信很多人对旅游景区是如何分级的和什么是旅游景区A级监管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旅游景区是如何分级的和什么是旅游景区A级监管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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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是如何分级的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规定:1、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 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 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等。
什么是旅游景区A级监管?
4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由 旅游局提出,从旅游交通、游览观光、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管理、资源环境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等方面,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且从高到低的顺序为aaaaa,aaaa,aaa,a.目的是加强旅游区(点)的管理,提高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区(点)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新aaaaa级主要从细节、 、景点特色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和 旅游局颁布的相关评价规则。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所有旅游景点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正式开放旅游业务一年以上的景区、博物馆、寺庙、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 艺术旅游景点,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单独评定。第六条 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质量等级标准的实施。第七条 旅游局组织成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省级旅 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 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管理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第八条3a、2a、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条件成熟的地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4a级景区由省级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 级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5a级旅游景区产生于4a级旅游景区。只有被公布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才能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景区由省级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 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第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应用、评估、公告程序。第十条参与质量等级旅游景区创建的单位应当按照 标准和评定规则的要求,制定创建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创建措施。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是否满足相应等级标准和细节的要求
评估小组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估。第十三条对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进行现场评价,应当经负责旅游景区评价的资质等级评定机构认可,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新达到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第十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现场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查员承担。根据被评估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和特点,应当有相应的专家作为评估组成员。第十六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 检查员和地方检查员。 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检查员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任命。第十七条检查员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取消检查员违规者的资格。第十八条受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等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对其委托的最高等级评定权限。第十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被评定的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查。监督采取抽查、定期和暗访、社会调查、游客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查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十条等级评审工作主要由省质量等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质量评级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经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景区,或者游客提出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并降低或取消等级。对于被取消或降级的景区,相应的评估机构应予以公告。2.旅游景区在接到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后,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3.凡被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发布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1.1a、2a、3a级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必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2.4a、5a级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委员会有权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并报 质量等级委员会备案。认为应当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准。3.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但需提前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制作,由相应的评定机构颁发。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必须放置在旅游景区主入口最明显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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