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很多人可能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和201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和201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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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那么企业所得税的弥补亏损明细表该如何填写呢,下面就由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2.第2列“可弥补亏损所得”:第6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0行“所得减免”后的值。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本项等于第2+3列;否则,本项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
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1)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可弥补亏损所得”依次弥补前5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2)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的合计金额,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1行。
7.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1)第2行至第6行:填报本年度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若纳税人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填报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4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2)第7行:填报第11列第2行至第6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若第2列
2.若第3列>0且第2列
3.第9列=第5+6+7+8列。
4.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同一行次≤第4列第1行至第5行同一行次的绝对值-第9列第1行至第5行同一行次;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0。
5.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第10列第1+2+3+4+5行且≤第2列第6行;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0。
6.第4列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若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不适用上述规则);否则,第11列同一行次=0。
7.第11列第7行=第11列第2+3+4+5+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行。
2.第6行第10列=表A100000第2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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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201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 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欢迎大家参阅!

一、表样(如下):

二、政策要点:

1.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弥补期不含亏损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即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以后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所得弥补,即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弥补。

《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4.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5.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产生亏损处理。

《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6.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

《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具体计算时,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7.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8.政策性搬迁政策亏损年度计算问题。

《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9.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 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

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是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追补以前年度扣除的支出或资产损失对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调整

1.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填报口径:

1.若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否则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第三列亏损以“-”列示。

2.若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0且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绝对值。

3.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第5+6+7+8列。

4.若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行>0,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1至5行同一行次≤“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列1至5行同一行次的'绝对值-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1至5行同一行次;若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行<0,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1行至第5行=0。

5.若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行>0,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6行=同列第1+2+3+4+5行且≤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若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行<0,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6行=0。

6.第四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同一行次=第四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该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该行。否则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同一行次填“0”。

7.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7行=第11列第2+3+4+5+6行。

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口径

本年度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按以下情形填写:

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口径

本列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

1.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号表示,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以正数表示。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一般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与分立中,不允许结转扣除被合并方、被分立方的亏损;在特殊重组的企业合并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 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在特殊重组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另外,在特殊重组的合并与分立中,被合并方、被分立方的未弥补亏损允许弥补的年限不一致,需要按其可以结转弥补的实际归属年度填入本列第1~5行。

四、填报要点: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建议由下而上(第6行至第1行)顺序填写。

2.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0,填正数;“纳税调整后所得”<0,填负数。

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同时关注年份填写。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只填亏损数(负数),以“-”号表示,当第2列<0时,金额等于第2+3列;当第2列>0时,等于第3列,如第3列为0,就填写0。

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

(1)“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各列填写“正数”;

(2)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这是该大列填报实务最关键的点,才能分清楚每年度弥补亏损的情况。

如2014年度申报时,“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分别相对应的年份为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则“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分别相对应的年份为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

6.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至6行按公式计算填写,填写“正数”。

五、一张图秒懂勾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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