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您是否对民法典婚后房产新规_民法典和民法总则感到陌生?别担心,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民法典婚后房产新规_民法典和民法总则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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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新规房产分配

民法典新规房产分配:
1、婚后共同买房:
(1)不论房产证上是男方还是女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并且在分割房产时,按照房产当前的市场价值计算,有贷款的要扣除贷款,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的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屋产权,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2)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前夫妻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
(1)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2)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
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 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5、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6、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1)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
(2)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 是无力保护的。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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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关于房产

法律分析:
婚后购房
1. 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夫妻双方结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的规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3. 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里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一项重大变化,旧《婚姻法》解释,关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已经被废止。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应当判决男女双方各有一半的房屋份额。
以上仅是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几种典型出资方式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子女、父母出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共同出资等诸多出资方式混杂在一起,使得离婚房产分割变得愈加复杂,也不排除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 之间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因此,更需要我们细心的分析不同的情况,找到 合自己案件的诉讼方式,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
婚前购房
1. 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父母出资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婚前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 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 一方婚前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房屋属于登记一方个人财产,但另一方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及对应房屋增值的一半。 一般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房屋增值应当从结婚时起算,很多离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疏忽,将房屋自购买后所有增值都算到了婚后,加之这些年来房价涨幅巨大,离婚时支付共同还贷一方的补偿就非常多,造成利益失衡。律师在代理该类离婚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出,并且申请 对结婚时房屋价值进行鉴定
3. 一方婚前全款或者贷款购房,婚后将产权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子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加对方名字属于赠与对方一半,房子变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 也会考虑出资情况,从公平角度判决购房一方多分一些财产。
4. 双方婚前出资购房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一般视为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婚前男女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共同购房,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也按照男女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 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 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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