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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者案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提起公诉了吗?

今年8月3日,山东于欢案中的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已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欢之母苏银霞于8月8日委托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王文广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请求被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抚慰金60万元,并返还13.4万元高息及被 占有的一处房屋。

备受舆论关注的于欢案发生于2016年4月。公开报道显示,聊城企业家苏银霞曾以10%的月息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此后,11名催债人上门催债,为首的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于欢摸出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杜志浩就医过程中死亡。

2017年2月,聊城市中级人民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 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前述案件进展的同时,2016年8月,吴学占涉黑团伙被警方摧毁,吴被抓获。2017年3月,吴学占被检方批捕。

殷清利律师透露,吴学占等15人共被起诉了7个罪名,包括组织 参加 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伤害罪。其中,前3个罪名所涉案情与苏银霞相关。

关于涉嫌组织 参加 性质组织罪,了解案情的人士告诉记者,吴学占被指控2010年以来在冠县先后成立了泰昌投资有限公司、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为据点,笼络杜志浩等多人从事 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学占、赵荣荣为组织、 者,杜志浩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另7人为参加者的 犯罪组织。

前述人士说,该团伙被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 犯罪、 活动。比如,为催还 非法侵入苏银霞住宅,非法拘禁苏银霞、于欢;安排5人到冠县人民医院当保安,方便进行 犯罪活动时随时差遣;并且,该团伙被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如,于欢案发生后,出资200万元给杜志浩家属作为抚恤金,给受伤的严建军在北京联系医院救治。

该人士透露,该团伙被指控的涉黑行为,还包括强迫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出让已中标的建设工程,并以其名义继续施工,从冠县人民医院领取工程款1300余万元;干扰政府部门正常工作,威胁冠县交通局执法人员,恶意举报冠县经信局干部;向银行恶意举报,阻止给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干扰企业经营;到银行滋事,逼迫银行给相关企业违规发放贷款;等等。

据了解,苏银霞不是唯一遭受该团伙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等的人。了解案情的人士表示,吴学占等人被指控,2013年12月9日晚,杜志浩伙同被告人郭彦刚等4人翻墙进入村民王某某(女)家中,以其曾 为由,用透明胶带将王某某捆绑,强行拘禁至冠县东外环某某集团公司一处废弃的办公室内,期间采用扇脸、脱衣、捆绑等方式侮辱和殴打,时长80个小时左右。

苏银霞的代理律师王文广告诉记者,苏银霞已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共提出3项请求事项:一是请求贵院对所有被告人从重裁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学占、赵荣荣向苏银霞返还以非法拘禁等方式所收取的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13.4万元,返还其所 占有的名仕花园房屋一处;三是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所有被告人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精神抚慰金60万元。

目前,吴学占案开庭时间还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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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案判决结果

2017年3月,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随后山东高院于2017年6月作出改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 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2016年4月,22岁的男子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进行了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因不堪忍受催债者对其母的百般侮辱,于欢将该团伙成员杜志浩刺死。案发后,于欢被警方带走,苏银霞因涉嫌集资 也被警方拘捕。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被告人吴学占所组织、 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 性质组织。其中,吴学占是该组织的组织、 者,赵荣荣、李忠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是其他参加者。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 对山东“辱母案”背后的涉黑团伙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吴学占涉组织、 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团伙的15名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8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 、参加 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 组织罪;包庇、纵容 性质组织罪组织、 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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