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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都干了什么事?

孙小果所犯的事情是罪大恶极的,孙小果于1995年12月因犯 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孙小果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保外就医,导致孙小果被 后未被收监执行。

在非法保外就医期间,孙小果又于1997年4月至11月犯 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昆明市中级人民 于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 经二审,于1999年3月作出改判,判处孙小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 复核认为,孙小果在 犯罪中具有 妇女多人、奸淫 、在公共场所劫持、 未成年女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众实施 、 再犯等特别严重情节或从重处罚情节。

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 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孙小果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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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为啥判死刑 孙小果为什么判死刑

1、云南省高院再审查明,1997年4月至6月期间,孙小果以劫持、威胁等方法控制被害人,并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对一名17岁和两名15岁的未成年少女、一名未满14岁的 实施 。
2、孙小果所犯 罪具有公共场所劫持和 妇女多人等两个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当众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未成年少女及 (其中有两人系在校学生)、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 再犯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孙小果的 犯罪已达到1979年刑法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
3、同时,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 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令人发指,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孙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致伤三名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4、孙小果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属于罪行严重、罪大恶极。
5、云南省高院根据其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价后,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 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 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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