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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以 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45条决定,废止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 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以 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保密制度,奖惩,附则5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45条决定,废止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 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 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 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 档案馆的属于 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 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 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 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 秘密,维护 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三条 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 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 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 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 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 秘密:
(一) 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 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 秘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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