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我们帮你搜集整理的有关《发生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电梯安全管理,电梯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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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电梯安全管理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电梯安全管理员对事故责任需要承担责任。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住宅电梯 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通过对多起电梯安全事故的分析后发现,一方面和使用者不注意细节有关系,这些细节经年累月最终质变为造成事故的因素。另一方面,物业公司选择社会上的一些低价维保公司,导致维保工作不能有效到位,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地存在于住宅电梯中。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规定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和修复。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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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法律主观:

一、电梯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电梯致人 损害赔偿 的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分析,一般存在四类主体,即电梯生产(销售)商、使用者、维护(养护)者、第三人;
1.电梯坠落致人损害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首先,电梯属于我国法律中的高度危险作业,依民法典规定,应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对电梯的日常运行负有管理义务,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3.如果发现是技术设备有问题,则电梯厂家也是被告,产品有缺陷或者瑕疵的,都要成承担 产品责任 。总而言之,各方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对电梯坠落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何种类型归责原则
实践中,电梯坠落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归责原则大多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在此类案件中,无论行为人(不特指物业)是否存在过错,法律都应当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电梯致人损害的刑事责任由谁承担
电梯致人损害的刑事责任需要根据根据事实情况来确定。从刑法上来说,首先要查查该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找法网提醒您电梯维修保养不当,保养人员违章操作的,涉嫌本罪,但如果维修保养是正常的,踏板是因为质量、技术问题等意外掉落,则保养人员不涉嫌本罪。

法律客观: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 行为、有损害事实、 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1、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 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5) 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 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证明:一有 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 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 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1、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4)动物致害责任;(5)工伤事故责任。2、责任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 行为、损害事实以及 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3、举证责任。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 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原告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被告除非能够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方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损害赔偿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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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问题和解答均搜集整理自互联网,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