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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需要什么证件需要什么手续
复婚需要什么证件需要什么手续
复婚需要的证件是: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复婚申请书。需要的手续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需要带着证件和证明,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复婚需要的证件有:男女双方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具体手续如下:
1、申请。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填写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3、签名。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审核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 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法律法规: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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