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很多人可能对路宪文的主要错误和路宪文的罪行判决书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路宪文的主要错误和路宪文的罪行判决书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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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宪文的主要错误
1958年—1963年,在他担任信阳地区地委书记兼军分区第一政委期间,追随河南省委书记吴芝圃犯了极左错误,导致信阳地区825万人非正常死亡八分之一强——约150多万人(整个河南非正常死亡200多万人)。造成震惊中外的“信阳事件”。
路宪文的罪行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 刑事判决书(63)
豫法刑一字第15号
公诉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焜
被告人:路宪文,男,现年43岁,富农出身,学生成份,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1937年参加工作,同年12月参加中国共产党(已开除党籍)。在任中共信阳地委第一书记期间,于1959年冬至1960年春,因犯渎职罪 1960年11月16日依法逮捕。无前科。
被告渎职一案,已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在业经审理终结。查明:
被告路宪文,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管群众死活,明知1959年信阳地区灾情严重,在粮食征购期间,有些县、社反映任务大完不成,被告置之不理,反而又过高的加派了任务,大大超过了农民的负担能力,当时不少县委将这种情况向路宪文作过汇报,被告到各地检查工作时,也亲自看到这些现象,对这种情况不仅不采取措施,反而武断的说是“富裕农民抵抗征购”和“敌人破坏征购”,硬叫各县坚决完成任务。并推广了反瞒产斗争的错误经验,这就严重的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征购政策,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
被告路宪文,当灾情严重,群众生活困难,面临饥饿,不得不外出谋生和宰杀牛羊渡荒的时候,路宪文对这种情况,不但不采取有效措施 群众生产救灾,反而对外出谋生的人一律称之为“流窜犯”说:“外流没好人,好人不外流”,把外流的农民说成是“地、富、反、坏份子破坏”,并布置公安机关消灭外流,打击流窜,设置岗卡,强制收容;对杀牛渡荒的群众,一律称之为破坏生产的“杀牛犯”通知各地可以先斗后捕,形成了 乱纪、乱捕乱押,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
被告路宪文,为了隐瞒罪恶,打击陷害向党反映真实情况的人。有些人对路宪文的严重错误表示不满,向上级写信反映真实情况,被告路宪文知道以后,不但不认真检查改正错误,反而利用职权,打击陷害好人。如光山县李玉伦、信阳县胡修玉、信阳专署建筑工程局邢贵良等同志,先后署名向中央、省委和地委反映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路宪文知道后,反而指示有关部门给以非法斗争,结果将李玉伦查出扣押20余天,胡修玉划为右倾机会主义份子,斗争后给予留党察看处分,邢贵良斗争后开除党籍。
本院认为:被告路宪文的上述罪行,不仅严重地违犯了党纪国法,所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已构成渎职罪。本应依法从严惩处,但念其在管押期间,尚能坦白认罪,愿意悔改,因此,根据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政策精神,按渎职罪从轻处理,特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路宪文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1960年11月16日起至1963年11月15日止)。
1963年 9月13日作成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限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
院长 王光力
人民陪审员 王之敬
李 智
河南省高级人民 (公章)
公元1963年 9月13日
书记员 黄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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