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对于财税2016年21号文_财税201621号,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财税2016年21号文_财税201621号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本文目录一览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 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 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 医保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 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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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抵税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附加、地方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温馨提示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附加、地方 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必须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才能享受限额优惠。
5.从事个体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作限制。
6.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附加、地方 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温馨提示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附加和地方 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附加和地方 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附加和地方 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附加和地方 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5.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附加、地方 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6.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时限为3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四、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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