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相信很多人对庇护权案哥伦比亚诉秘鲁和江歌案:法律是恶人的庇护伞还是好人的救命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庇护权案哥伦比亚诉秘鲁和江歌案:法律是恶人的庇护伞还是好人的救命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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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权案(德�6�1拉�6�1托雷案)哥伦比亚诉秘鲁(国际法院,1950年)
自己去看国际公法的教科书,图书馆有的就那本红面子的法学十四门中心课程之一
江歌案:法律是恶人的庇护伞,还是好人的救命绳
自认为自己一直是一个“独善其身”的人,能力不足,觉得管好自己便罢了,江歌案刚在网络上铺天盖地传播出来的时候,我并没有深入了解,互联网带给我们一个放大的世界,虚拟的世界,通过网络,我无法准确分清善恶,无法辨别是非,我选择不去关注,任凭事件发酵。
经过时间的检验,发现事情并没有如同往常的微博热搜一样被撤回,而是越发复杂,越发庞大,网络铺天盖地诅咒刘鑫,声势浩大程度不亚于当初“王宝强被绿案”中谩骂马蓉的声音,似乎在这个星球,真的只有“去死”一条路了。不清楚情况的时候,是有一点同情刘鑫的,毕竟被骂的感受不好受,“忘恩负义的刘鑫”难道真的比“杀人犯陈世峰”更可恶吗?江歌妈妈借助舆论的做法真的妥当吗?新闻媒体真的有权力决定人的死亡吗?
一系列的问号在脑海中盘旋,好奇心驱使我去关注了最近在日本的庭审,借助法律疯狂脱罪的陈世峰,真相面前拼命撒谎的刘鑫,眼看着这些杀人犯却不得不克制自己的江歌母亲江秋莲,似乎还在期待他们能够良心发现,一切的一切,仅存的一丝“同情”霎那间变成了绝望,对人性的绝望和恐惧。人类的面具下,究竟藏着怎样的一颗怎样冷酷无情的心?
北京时间12月10日上午9点,江歌案开庭了。陈世峰及其辩护律师开始了精彩的表演,让人叹为观止的同时佩服他们“扯犊子”的能力。
庭审中,陈世峰不但不承认自己“故意杀人”,甚至否认自己是“过失杀人”,只承认是“杀人未遂”。天哪!“杀人未遂”不是得在江歌生还的前提下吗?他以为法官不认识活人死人吗?谁给他的勇气,梁静茹吗?
陈世峰解释,他并没有故意杀人的打算,水果刀是刘鑫给江歌的,当他看到江歌带刀后,害怕江歌伤害他,于是发生了肢体冲突,扭打过程中,江歌不小心误伤了自己。(大家可以理解成自卫)
对于捅了江歌九刀这个说法,陈的律师说:根据法医鉴定,江歌中了第一刀就已经流血身亡了。江歌都已经死了,陈世峰捅多少刀也没关系,杀一个死人不叫杀人。随后,法医证明了陈世峰的说法。
看到法医出具的证据,江歌母亲流泪了,死死的盯着陈世峰,可陈世峰并没有正视江歌母亲,而是淡然的坐在那里。
作为本案最重要的证人刘鑫,她的立场怎样?
根据警方的一段录音,里面录下了刘鑫的一句话:“我把门锁了,你不要再骂了”
在《局面》的视频里,当着上亿观众,她声泪俱下对江歌妈妈说,自己没有锁门。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们一直被教育的是,法律是保护善良人的,在这件事发酵以来,这句话却显得如此讽刺。这个案子让我想起前不久看的一部韩剧《当你沉睡时》,律师李宥凡借助法律,为一个个恶魔脱罪,让他们摆脱法律的惩罚,借助文字游戏,玩弄法律与正义于股掌之间,让人冷彻骨髓。同样的事件再现,会不会有不同的结局?
如果善良的人遭受不幸,恶魔却歌舞升平,又有谁还会选择做一个善良的人?
一个国家的反动派能受他国庇护吗
这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条件。
给予庇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即国.家在国际法上有给予个人以庇护的权.利,个人受到庇护是国.家庇护权的产物,个人可以申请庇护,但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家决定。“庇护之给予有无理由,应由给予庇护之国酌定之”。给予庇护的权.利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一国在其本国领土内对所有的人都有管辖和保护的权.利。一个被追诉或追捕的人,一旦进入另一国.家的领土,就处于所在国的管辖之下,追诉或追捕他的国.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国领土范围内继续进行追诉或追捕。国.家不能庇护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海盗、贩毒、贩奴等国际罪行的人。
庇护对象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庇护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但庇护的对象超出通常意义的政.治犯,而且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庇护的法.律根据主要是国内立法,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订有庇护条款。1793年法国宪.法首次规定,对为了争取自.由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同时宣布对专.制者不给予庇护。1⑨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过去,一国给什么人以庇护,完全由该国自己决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兰,荷兰曾拒绝协约国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明确将某类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护的范围以外。例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对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人,不得予以庇护。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灭种罪不得视为政.治性犯罪,而是属于可引渡的罪行。1967年《领土庇护宣.言》中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得请求及享受庇护。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规定,就引渡而言,种.族隔离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护。享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给予庇护的国.家对庇护者的活动,有义务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内从事危害他国.安全及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
国.家只应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驻外使馆和在外国港口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但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以来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政.治庇护的习惯。1928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庇护的公约》对此加以确认。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1933年美洲国.家间《政.治庇护权公约》规定,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此项规则至今仍然在沿用。这种庇护称为外交庇护。1⑨80年4月,数千古巴人涌.入秘鲁驻古巴大使馆寻求外交庇护。为此,拉美安第斯国.家集.团代.表在利马开.会,重申他们“保卫庇护制.度的不可动.摇的立场”。有些国际法著作将一个国.家在别国的领土内(如在驻外使馆或在外国港口的军舰)予人以庇护的情况,称为域外庇护。在特殊情况下,在欧洲也发生过外交庇护的事例,如1956年匈牙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牙利使馆避难,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政.治庇护
政.治庇护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所属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所属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要成功地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应能证明:
1、申请人过去曾受过迫.害,或确实恐惧会受到迫.害(WELL-FOUNDEDFEAR);
2、所受迫.害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隶属某社.会团体或政.见。
所谓WELL-FOUNDEDFEAR,一直是法庭上争论的焦点。直至1⑨87年最高法.院才在INSVCARDOZA-FONSECA一案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即害怕会受到迫.害的恐惧感具有合理性,申请人必须以具体的事实证实过去受到迫.害或有理由相信将来会受到迫.害。
至于迫.害,则是指迫.害者为惩罚被.迫.害者所具有的信.仰或特点而加诸受迫.害者身心上的伤害,比如歧.视、体.罚、因非法离境而加诸的过分处罚,如政.府未经司法程序即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财产则会构成因政.见不同而进行的迫.害。
应该注意的是,刑事处分不是迫.害,骚扰本身也不构成迫.害,短期的拘.押也并不构成迫.害,而屠.杀、刑囚、长期监.禁以及奴.役则为迫.害,长期的不公平的对待也可构成迫.害,经济上的剥夺虽也可构成迫.害,但必须证实剥夺的过分与独特。
为了证明“合理的恐惧”,申请人应表明:
1、他具有某一信.仰或特点会招致迫.害者的惩罚;
2、迫.害者了解或有可能了解他所具有的信.仰或特点;
3、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能力;
4、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意愿。
一般说来,迫.害者须是政.府,或在迫.害发生时政.府袖手旁观或拒绝对受迫.害者施以援手。
还应指出的是,要证实恐惧会受到迫.害,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提出证据。从主观方面讲,申请人的心态的确真的害怕会受到迫.害;从客观方面讲,申请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会受到迫.害,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某一国.家的政.府迫.害横行,但申请人并不害怕会受到迫.害,或者虽然申请人极其害怕会受到迫.害,但所在国并不对其实施以任何迫.害,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都不会得到批准。
最后,迫.害必须基于上述的五种原因,即种.族、宗.教、国籍、某社.会团体的成员或政.见。
流程
在你的国.家如果你无法使行民.主自.由的保.障,您可以要求政.治庇护。如果你不是政.治罪犯或违背了联合国原则。根据日内瓦公约,可以向边防警.察的提出申请,或进入其他国边境后,直接向警.察局移民部申请。在证明身份后,你的申请提交到地区移民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审批。
必须提交.警.察局移民部的文件:
(1)申请表,用该国语言说明寻求庇护的理由。
(2)护照复印件。
(3)任何有助于申请的其他文件。
一旦你获得难.民许可,您就可以向移民窗口要求居.留证。
其他事项
1、自行决定权
即使申请人能够证明本人受过迫.害或将会受到迫.害,申请也有可能被否决。这是因为移民局可以行使自行决定权。当然,移民局在行使自行决定权的时候,必须考虑正反两个方面的因素。最近的案例要求移民局必须掌握压倒性的事实,才能做出遣.返申请人回国的决定。
然而,如果申请人试图以假护照或撕毁户打仗方式“闯关”,或以其他欺.骗的方式扰乱难免审.查的正常程序,移民局则可行使自行决定权否决申请人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以极其充分的事实证明其申请,才能使移民局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的决定,这也就是为何非法入境者难以得到政.治庇护的原因之一。
2、暂缓递解出境(WITHHOLDINGOFDEPORTATION)
即使申请政.治庇护被拒绝,申请人还可申请暂缓递解出境。由于暂缓递解出境不属自行决定权范畴之内,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则必须批准。
所谓暂缓递解出境,需要申请人证明如果被递解回原住国,自.由或生命会受到威胁。由于要求条件较政.治庇护的审理条件较低,往往会在政.治庇护被拒绝之后得到批准。
当然,并非所有人都能申请暂缓递解出境。
(1)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政.治庇护者不得同时申请暂缓递解出境,须在政.治庇护被拒之后,才能提出暂缓递解出境。
(2)只有船员或偷乘人员(符合特定条件的〕才可直接向移民局直接提出申请。
(3)申请人可以向移民法.官提出暂缓递解出境的申请。
与政.治庇护比较,暂缓递解出境的法.律要求较低,如果符合条件,移民法.官必须批准。同时,申请政.治庇护要求申请人未在第三国有长期停留,而暂缓递解出境不在此限.制之内。但应该注意的是,政.治庇护一旦得到批准,一年之后申请人可得到绿卡,暂缓递解出境则无法申请绿卡。
3、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
(1)第三国长期停留
如果申请人在进入被申请国之前曾长期停留在另一个国.家,则无法申请政.治庇护(但可以申请暂缓递解出境)。长期停留的法.律定义是获得长期居住权、公.民.权或自.由出入权。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条件(住难.民营不算长期停留),工作许可的范围,是否有权拥有土地等不动产,是否拥有该国公.民所拥有的权.利等。
(2)对他人进行过迫.害
迫.害过别人的人无法申请政.治庇护或暂缓递解出境,即使并非出自个人的意愿或被.迫对他人加以迫.害也会造成无法提出申请,当然,如果在威.逼之下才出迫.害之事,则另当别论。
(3)刑事处分
如果申请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即非政.治犯),无论是在被申请国境内或境.外,都无法提出申请。
政治庇护都需要哪些资料和证据
给予庇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即国.家在国际法上有给予个人以庇护的权.利,个人受到庇护是国.家庇护权的产物,个人可以申请庇护,但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家决定。1967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认为,对个人予以庇护是国.家“行使主.权”,“庇护之给予有无理由,应由给予庇护之国酌定之”。给予庇护的权.利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伸出来的。一国在其本国领土内对所有的人都有管辖和保护的权.利。一个被追诉或追捕的人,一旦进入另一国.家的领土,就处于所在国的管辖之下,追诉或追捕他的国.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国领土范围内继续进行追诉或追捕。
条件
要成功地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应能证明:
1、申请人过去曾受过迫.害,或确实恐惧会受到迫.害(WELL-FOUNDEDFEAR);
2、所受迫.害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隶属某社.会团体或政.见。
所谓WELL-FOUNDEDFEAR,一直是法庭上争论的焦点。直至1⑨87年最高法.院才在INSVCARDOZA-FONSECA一案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即害怕会受到迫.害的恐惧感具有合理性,申请人必须以具体的事实证实过去受到迫.害或有理由相信将来会受到迫.害。
至于迫.害,则是指迫.害者为惩罚被.迫.害者所具有的信.仰或特点而加诸受迫.害者身心上的伤害,比如歧.视、体.罚、因非法离境而加诸的过分处罚,如政.府未经司法程序即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财产则会构成因政.见不同而进行的迫.害。
应该注意的是,刑事处分不是迫.害,骚扰本身也不构成迫.害,短期的拘.押也并不构成迫.害,而屠.杀、刑囚、长期监.禁以及奴.役则为迫.害,长期的不公平的对待也可构成迫.害,经济上的剥夺虽也可构成迫.害,但必须证实剥夺的过分与独特。
为了证明“合理的恐惧”,申请人应表明:
1、他具有某一信.仰或特点会招致迫.害者的惩罚;
2、迫.害者了解或有可能了解他所具有的信.仰或特点;
3、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能力;
4、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意愿。
一般说来,迫.害者须是政.府,或在迫.害发生时政.府袖手旁观或拒绝对受迫.害者施以援手。
还应指出的是,要证实恐惧会受到迫.害,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提出证据。从主观方面讲,申请人的心态的确真的害怕会受到迫.害;从客观方面讲,申请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会受到迫.害,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某一国.家的政.府迫.害横行,但申请人并不害怕会受到迫.害,或者虽然申请人极其害怕会受到迫.害,但所在国并不对其实施以任何迫.害,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都不会得到批准。
最后,迫.害必须基于上述的五种原因,即种.族、宗.教、国籍、某社.会团体的成员或政.见。
流程
在你的国.家如果你无法使行民.主自.由的保.障,您可以要求政.治庇护。如果你不是政.治罪犯或违背了联合国原则。根据日内瓦公约,可以向边防警.察的提出申请,或进入其他国边境后,直接向警.察局移民部申请。在证明身份后,你的申请提交到地区移民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审批。
必须提交.警.察局移民部的文件:
(1)申请表,用该国语言说明寻求庇护的理由。
(2)护照复印件。
(3)任何有助于申请的其他文件。
一旦你获得难.民许可,您就可以向移民窗口要求居.留证。
其他事项
1、自行决定权
即使申请人能够证明本人受过迫.害或将会受到迫.害,申请也有可能被否决。这是因为移民局可以行使自行决定权。当然,移民局在行使自行决定权的时候,必须考虑正反两个方面的因素。最近的案例要求移民局必须掌握压倒性的事实,才能做出遣.返申请人回国的决定。
然而,如果申请人试图以假护照或撕毁户打仗方式“闯关”,或以其他欺.骗的方式扰乱难免审.查的正常程序,移民局则可行使自行决定权否决申请人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以极其充分的事实证明其申请,才能使移民局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的决定,这也就是为何非法入境者难以得到政.治庇护的原因之一。
2、暂缓递解出境(WITHHOLDINGOFDEPORTATION)
即使申请政.治庇护被拒绝,申请人还可申请暂缓递解出境。由于暂缓递解出境不属自行决定权范畴之内,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则必须批准。
所谓暂缓递解出境,需要申请人证明如果被递解回原住国,自.由或生命会受到威胁。由于要求条件较政.治庇护的审理条件较低,往往会在政.治庇护被拒绝之后得到批准。
当然,并非所有人都能申请暂缓递解出境。
(1)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政.治庇护者不得同时申请暂缓递解出境,须在政.治庇护被拒之后,才能提出暂缓递解出境。
(2)只有船员或偷乘人员(符合特定条件的〕才可直接向移民局直接提出申请。
(3)申请人可以向移民法.官提出暂缓递解出境的申请。
与政.治庇护比较,暂缓递解出境的法.律要求较低,如果符合条件,移民法.官必须批准。同时,申请政.治庇护要求申请人未在第三国有长期停留,而暂缓递解出境不在此限.制之内。但应该注意的是,政.治庇护一旦得到批准,一年之后申请人可得到绿卡,暂缓递解出境则无法申请绿卡。
3、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
(1)第三国长期停留
如果申请人在进入被申请国之前曾长期停留在另一个国.家,则无法申请政.治庇护(但可以申请暂缓递解出境)。长期停留的法.律定义是获得长期居住权、公.民.权或自.由出入权。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条件(住难.民营不算长期停留),工作许可的范围,是否有权拥有土地等不动产,是否拥有该国公.民所拥有的权.利等。
(2)对他人进行过迫.害
迫.害过别人的人无法申请政.治庇护或暂缓递解出境,即使并非出自个人的意愿或被.迫对他人加以迫.害也会造成无法提出申请,当然,如果在威.逼之下才出迫.害之事,则另当别论。
(3)刑事处分
如果申请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即非政.治犯),无论是在被申请国境内或境.外,都无法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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