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相信很多人对行政法2019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题和法院是如何判决一个起诉案例的变更和撤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行政法2019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题和法院是如何判决一个起诉案例的变更和撤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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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2019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题(10.6)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 起诉。 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如何处理?

4.如 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 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 起诉, 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 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思路点拨】本题旨在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及是否具有可诉性。一些考生没有清晰理解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误认为征收含有某村染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和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

2.【考点】行政诉讼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

【答案】(1)被告为省政府和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省政府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2)中级人民 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应由中级 管辖。

(3)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 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思路点拨】本问涉及行政诉讼被告、级别管辖与起诉期限多个问题,比较而言,行政诉讼被告和级别管辖的确定较容易,起诉期限则有一定的难度,要求掌握经复议后起诉的一般期限与特别期限。一些考生或没有掌握这些知识点或不了解《土地管理法》是否有特别规定,而出现错答。

3.【考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不出庭的后果

【答案】(1)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2)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 对案件的审理。

【思路点拨】本题考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地位理解和认识,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有所不同,法律并未明确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些考生按照民事诉讼第三人来分析此题,就会出现偏差,如认为甲公司无权提出诉讼主张。

4.【考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

【答案】 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 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思路点拨】本问涉及案件的审理对象与关联性行政行为的区别,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后者的处理。一些考生没有充分理解二者的区别,出现错误分析,如认为 应判决撤销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考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答案】《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

【思路点拨】本问要求考生全面掌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原则和程序,一些考生可能只了解部分内容,难免无法允分回答本问。

6.【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判决

【答案】(1) 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2) 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思路点拨】本问题涉及 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判决,意在考查考生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认识。在审理方式问题上,一些考生没有掌握其特殊性,仍按照一般案件的审理方式来回答,从而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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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如何判决一个起诉案例的变更和撤销的.

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事实,同一家高级人民 ,却先后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认定、判决。

这是一起“民告官”的行政官司,终审、再审判决均由海南省高级人民 (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作出。

一起土地 , 一审二审均认定土地证合法

陈世周和丽华基公司原本是合作愉快的买卖双方。

2008年10月27日,丽华基公司与陈世周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书》,受让陈世周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九公里处北侧的11646.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丽华基公司表示在协议签订后向陈世周支付了1240.5699万元,高出当时该地的基准地价35万元/亩,以84万元/亩为成交价,同时也代陈世周缴纳税款116.730011万元,仅剩下百万余元尾款。

2010年3月12日,海口市政府将上述土地过户登记到丽华基公司名下,分别为海口市国用(2010)第003254号、第003261号。

海南在2010年1月正式获批建设国际旅游岛,全岛范围内的土地价格也因此开始突飞猛进。当年年底,陈世周以妻子王琼玉名义向海口市中级人民 提起诉讼,以海口市政府颁土地证 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其颁给丽华基公司的土地证。

2011年5月9日,海南省高院二审驳回了陈世周的上诉请求,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 原判,即判决海口市政府给丽华基公司颁发的003261号土地证合法。可陈世周不服,申请海南省高院再审。

陈世周坚持认为和丽华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自己没有亲自到场签名,认定海口市政府的变更登记 。海南省高院在二审审判中,虽认为陈世周坚持的“没有亲自到场签名”事实成立,但依照《土地登记规则》和《土地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要求在土地变更登记过程中双方亲自到场,而是侧重于要求双方共同申请。

对此,海口市政府辩称,本案属于国际旅游岛建设后产生的土地 案件之一,实际上是陈世周本人对自己土地增值没有作出正确判断,现在是对自己以前转让土地真实意愿的反悔。

丽华基公司也认为,《土地出让协议书》是陈世周亲笔签名的,代表他的真实意思,所有证据显示陈世周一直都申请土地过户,因此这宗土地过户申请是双方真实意愿。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土地法专家王才亮认为,陈世周自己签的名,但是没有亲自到场去签,从法律上来讲,虽有瑕疵,但不导致无效。

再审撤销其作出的二审判决,暗指有相关部门介入

2013年年中,案件开始“逆转”。

2013年6月8日,海南省高院的(2012)琼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自己之前的终审判决和海口市中级人民 的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海口市政府颁给丽华基公司的0032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系海南省高院的前后两组审判法官,对陈世周没有亲自到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发生了根本变化。

海南省高院(2011)琼行终字第70号判决书认定:“尽管本案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海口市政府在当事人没有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便给丽华基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致办证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海口市政府颁证行为结果的正确性。”

到了海南省高院的(2012)琼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时,判决书对这一事实的认定从“瑕疵”变成了“程序性 ”,该判决书写道:“正是由于海口市政府在给丽华基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存在上述的程序性 ,陈世周以此主张土地转移登记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双方当事人发生 ,并多次诉讼,已经严重影响到陈世周的实体权益。”

“这个案子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投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介入,一般情况下是不予撤销的。”该案审判员郑船给丽华基公司的释明笔录中称:“ 虽然作出了撤销办证的判决,但是原审已查明,你公司与陈世周的买卖行为是真实公平的。”

“丽华基公司负责人沈春生通过不正当手段用了15个月过户,我就向有关机构反映了这个事情。”陈世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沈春生用了哪些不正当手段?面对这个疑问,陈世周并没有给出明确回答。

“基于行政颁证行为被撤销”,审判员郑船还在释明笔录中向丽华基公司建议:“为了保证你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通过民事案件保护权益,向 提起诉讼,要求陈世周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向 申请诉前保全。”

而据中国 网的报道,海南省高院是最早开展在判决后向当事人释明的 之一。2006年起,海南省高院开始执行《关于实行判后释明听证的规定》,这一举措被有关媒体解读为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化解对立情绪,有效遏制涉法 ,起到了一种司法救济的作用。

根据审判员的建议,丽华基公司随即向 提起民事诉讼。丽华基公司称,从今年3月至今,海南省高院已受案开庭半年多,该案还是没有判决。

对于该案件中“有关部门如何介入、影响案件”、“ 释明是否会让诉讼方认为 不能独立审判”等疑问,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采访了海南省高院。海南省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案件还在审理当中,建议待判决之后再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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