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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副处级以上的干部要求上报股票房产等情况,会认真查吗

会认真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 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同时,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必须申报房产以及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
规定明确, 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须申报事项的情况。
此外,《规定》首次提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申报资料。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职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对申报的收入、房产、经济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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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干部财产申报/

【法律分析】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 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本规定所称 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 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 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 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 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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