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们,大家好,相信很多人对宁波市2019年经济用房_宁波市经济用房政策制度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宁波市2019年经济用房_宁波市经济用房政策制度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一些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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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请宁波市的经济 用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2、取得后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3、上年度人均收入或年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4、在宁波市区没有自有住房,或自由住房、承租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在18平方米以下的。
法律依据:《宁波市市区经济 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四、范围及对象
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 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 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 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 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 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 户。
宁波经济适用房价格新规定和申请条件
宁波是中国有名的文化城,也是浙江三大经济中心之一,所以这里房价自然也不便宜。而在现在生活压力条件这么大,经济 用房也自然成为了新“房奴”专注的焦点。每年每个地区推出的经济 用房数量有限,所以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购买的资格,它有一定的申请条件,在宁波这个地方也不 ,下面我们就宁波经济 用房申请条件的内容来具体了解一下。
2013年宁波经济 用房
宁波经济 用房申请条件:
1、已婚家庭或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 (含)的单身居民
2、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3、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4、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5、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 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宁波经济 用房的价格和经济 用房的具 置
1、位于宁波镇海蛟川、 、庄市街道区域的基准价为28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12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9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2、位于澥浦、 湖镇区域的基准价为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8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6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宁波经济 用房价格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 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 用住房健 展,根据《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 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 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 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 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 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 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 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 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 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 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 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 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 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 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 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 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1-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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