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伙伴们,相信很多人对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有和新安全生产法弟50条规定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有和新安全生产法弟50条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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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为: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4、检举、控告权;5、拒绝权;6、紧急避险权;7、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8、获得符合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 和培训的权利。义务为: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2、服从管理的义务;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4、接受安全生产 和培训的义务;5、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弟50条规定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释义]
一、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二、从业人员的建议权: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当然会关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且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与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特别安全生产工作更是涉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也更切合实际。因此,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合理的,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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