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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年检标准多少mpa以上的要检验,国家哪条法律有这个要求?
锅炉年检标准多少mpa以上的要检验, 哪条法律有这个要求?
是根据 《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的:
《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引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装置,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十章检验
第201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锅炉的定期限检验工作,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锅炉定期检验的单位及检验人员应按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第202条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现在法律要求企业每年需要检测废水废气以及厂界噪声,请问哪条法律有要求这个的?
企业每年要对自己排放的废水、废气等进行监测主要是便于企业掌握自身污染物排放情况,另外就是便于每年进行排污申报作为资料依据。
虽然没有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企业每年应当进行多少次的监测,但由于监测资料在排污申报中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如果没有监测资料就不能完成每年的排污申报工作。
关于排污申报的具体条款可以参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其中都要求企业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或分贝值等监测资料的,而对于举报、谎报的情况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白酒质检需要检验标准是多少
检验专案:包括总酸、总酯、固形物、气象色谱、主体香指标。
卫生指标包括甲醇、铅、塑化剂含量。
白酒分为很多种香型、酒度,标准不一样。
卫生标准执行GB/T2757标准
清香白酒标准:GB/T10781.2
浓香白酒标准:gb/t10781.1
固液结合法白酒标准:GB/T20822
锅炉外观检验的 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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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吨锅炉需要每年检验吗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执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锅炉证年检要多少钱?
你好,是在持证专案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复审不是年检。
多少钱各地规定的不一样,我们这里是1200元,这个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300-1200元。
《特种装置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复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专案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答案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依据:特种装置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专案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答案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
第二十八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取证。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专案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专案作业。
小型蒸汽锅炉免年检标准
小型蒸汽锅炉免年检标准:容积必须<30L,容积≥30L则属于《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条例》中锅炉的范畴,市场上的蒸汽发生器大多数容积<30L,所以不归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节省了安装、使用费用。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本体检验重点有哪些?(要求能答出5条以上)
1、防爆门是否能正常工作。
2、前后烟箱保温密封是否失效。
3、。。。。。。
4、。。。。。。
5、。。。。。。
锅炉检验标准是什么?锅炉本体管道的探伤比例是多少?
是这样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4.5.4.3 无损检测标准
锅炉受压元件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NB/T47013(JB/T4730)《承压装置无损检测》的要求,管子对接接头X射线实时成像,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定。
4.5.4.4 无损检测技术等级及焊接接头质量等级
(1)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Ⅱ级;
(2)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接头的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Ⅰ级;
(3)表面检测的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Ⅰ级。
…………
4.5.4.6 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
(1)蒸汽锅炉受压部件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应当符合表4-1的要求。
外经大于159mm或者壁厚≥20mm的集箱、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向对接接头
100%射线或者100%超声检测
外经≤159mm的集箱、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向对接接头(受热面管子接触焊除外)
(1)P≥9.8Mpa,100%射线或者100%超声检测(安装工地接头数的50%)
(2)P≤9.8Mpa,50%射线或者50%超声检测(安装工地接头数的25%)
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接接头
(1)外经>108mm100%超声检测
(2)外经≤108mm至少接头数的20%表面检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仪表有何要求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第一节 安全阀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
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不小于所有安全阀
流道面积之和。
第98 条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 的锅炉,至少应装
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 的锅炉至
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
存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
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99 条 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
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 倍。对于额定出
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
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
1.4MW 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
口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
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式中:n--安全阀流道直径;
d--安全阀流道直径,cm;
h--安全阀开启高度,m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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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排量系数,采用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数据,
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PS--安全阀的始启压力(绝对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的饱和蒸汽焓kJ/kg;
ij--进入锅炉的水焓,Kj/kg。
第100 条 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
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
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
第101 条 若几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
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所有
安全阀排放面积的1.25 倍。
第102 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 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
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 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
调整螺钉的装置。
第103 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
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
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污畅通。
第104 条 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
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
排放试验。
第105 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
表8-1 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
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
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
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样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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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106 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多铭牌,载明
下列各项:
(1) 安全阀型号;
(2) 制造编号;
(3) 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 开启高度(mm);
(5) 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 公称压力(Mpa);
(7) 排量系数。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
确定。
第二节 压力表
第107 条 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都
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108 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 级;
(2)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
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 倍,最好选用2 倍。
(3)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
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09 条 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
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非刻度
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
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10 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
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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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有缓冲弯管。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
小于10mm。
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
路,卸换压力表等。
第111 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
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
指钉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三节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112 条 在锅炉的进、出水口均应装高测量温度
的仪表。仪表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
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 的锅炉,安装在
锅炉出水口的测量温度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设用以测量燃油温度和空气
预热器烟气出口烟温的测量温度仪表。
第113 条 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表的量程应为正常
温度的1.5~2 倍。
第114 条 测量温度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这
计量部门的规定。装用后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四节排污及放水装置
第115 条 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
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宜采用闸阀工直流式
截止阀。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筒
上的排污阀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16 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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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的排污管上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锅炉的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管(或放水管)
不允许用螺纹连接。排污管口不应高出锅筒或集箱的内
壁表面。
第117 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
污或放水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及放水畅通并接
到安全的地点。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
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五节保护装置
第118 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
锅炉以及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
于或等于4.2MW 的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
第119 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
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
应;
(2) 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
油或燃气的供应;
(4) 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
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 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料供
应。
第120 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
设熄火保护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程序控制装置。
第121 条 层燃锅炉宜设有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
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
止运转时,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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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 条 对于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
部位门孔,必须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
喷出的装置。
第123 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
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
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
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动关闭。
第六节锅炉的管道和附件
第124 条 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管道的截止阀门和调节阀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指
示水流动的方向和阀门的开关方向。
第125 条 每台锅炉(包括与热水总管相连的锅炉)
出水管上应装截止阀或闸阀。
锅炉给水、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
第126 条 锅炉的出水管一般应设在锅炉最高处。
在出水阀前出水管的最高处应装设集气装置。
每一个回路的最高处以及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
都应装设公称通径不小于20mm 的排气阀。每台锅炉各回
路最高外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强制循环锅炉的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
内径不小于25mm 的泄放管,管子上应状泄放阀。装设泄
放阀的锅炉,锅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装设排气阀。
第九章 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127 条 钢制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
热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铸铁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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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40℃相应的饱和压力。
第128 条 热水系统应根据GBJ41《锅炉房设计规
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管道安装应符合GBJ235《工业管
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及GBJ242《采
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129 条 在热水系统的最高处及容易集气的位置
上应装设集气装置。
第130 条 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
循环水的膨胀装置。
采用高位水箱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量高点
1m 以上,并满足使系统不汽化的要求;
(2) 设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压措
施;
(3) 高位膨胀水箱的膨胀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4) 高位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
回阀,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
采用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加压罐上应装设压力表;
(2) 气体加压罐内的压力应保证系统不汽化;
(3) 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时,加压介质
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
采用补给水泵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应有膨胀水箱或泄压装置;
(2) 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
系统的压力降不得导致系统汽化。
第131 条 热水系统应装自动补给水装置,并在司
炉(司泵)操作地点装有手动控制补给水装置。
第132 条 强制循环热水系统至少应有两台循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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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
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
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水击。
第133 条 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
并应定期排污。除污器应安装在便于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锅炉房
一、 对于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
层的锅炉房,每台锅炉的额定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
7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4 条相应条件。
二、 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
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设置锅炉房时,每台锅炉的额
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
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85 条相应条件。
第134 条 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
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
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的地下
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甲)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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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
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丁)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报警
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
通道。
(4)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
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
应符合本条第3 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甲)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须是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
(丙)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丁)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
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
则其内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
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
制。
第135 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
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
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
此外不得直接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装有易燃、易
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第136 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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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
必要的防冻措施;
(3) 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
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温损坏。
第137 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
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
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 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
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
不准锁住或闩住。
第138 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
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一章 使用管理
第139 条 司炉工人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
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取得司炉操
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 合格类别
的锅炉。
司炉工人应熟悉与运行锅炉有头的热水循环系统,
搞好安全运行。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
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
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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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 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
认真挂靠2 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第141 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立即停炉;
(1) 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
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铸铁锅炉40℃)时;
(2)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3) 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时;
(4)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6) 补给水泵不沁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
续下降时;
(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
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 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
围。
第142 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
锅炉,为了防止突然停电时产生汽化,应有可靠的定压
装置或可靠的电源(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等)。
第143 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突然停电时的操
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掌握。
第144 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
合以下要求:
(1) 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将与其它运行
锅炉连接的热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将锅筒
内的水放净,并且还须使锅筒内部有良好的通风。在锅
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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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与燃烧室
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
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
气的来源。
(4)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
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
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 的照明电压。
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 条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
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
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
汽,然后再开动循环泵。
第146 条 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
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
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
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
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子表面和烟道中
沉积的烟炱和污物。
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第147 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
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
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48 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
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
告确定。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当锅
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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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检验
一、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
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
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
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
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
水压试验。
二、 锅炉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重点按《蒸汽锅
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 条和第205 条的相应条款
进行。
三、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四、 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 分钟,然后降到
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第149 条 在用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运行状态下定
期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期检
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市、地以上(含市、
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劳动部
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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