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我们帮你搜集整理的有关安全大事件有哪些一年级和在校园里有哪些不安全的事例事故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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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大事件有哪些一年级
1、一年级学生在校被撞身亡。2020年6月2日,西安市第六十七中校园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小学生在校园内被一辆黑色越野车撞倒身亡,据西安交警莲湖大队调查:6月2日上午,肇事人李某(男,61岁)驾驶北京现代小型越野客车进入西安市第六十七中学洽谈校园修缮业务,10时02分离去时,启动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学生党某(男,7岁)被车撞倒,因伤势严重不幸身亡。2、昆明市“9·26”校园 。昆明市明通小学是云南省一级示范学校, 让很多家长为之痛心,因为一块海绵垫,引发下楼学生互相叠加挤压,导致学生严重伤亡。
在校园里有哪些不安全的事例事故
1、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一名疑患精神病男子在南平实验小学校门口挥刀乱捅,至少造成小学生8人死亡。据悉,凶手是一名被辞退的社区诊所医生,疑似精神病患者。
2、2010年4月12日,在广西合浦某小学门前又发生了一起凶杀事件,2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包括多名小学生。
3、2010年4月28日,广东雷州男子校园内砍伤师生16人,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血案。一名男子冲进校园,持刀砍伤15名学生和1名教师,有一名学生逃跑中受伤。
4、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兴中心幼儿园持刀行凶事件5儿童伤势较重,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持刀行凶事件。该事件中受伤的人员一共为32名,其中学生29名,教师2名,保安1名。
5、2010年4月30日,山东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 、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 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 机构未尽到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4.最新《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最新《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校园安全事故
总结:以上问题和解答均搜集整理自互联网,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