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我们帮你搜集整理的有关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10修正和2022年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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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民政、公安、司法、 、财政、劳动保障、医保、人事等行政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精神卫生工作贯彻政府 、社会参与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

机构、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心理健康咨询对象的个人隐私。第七条 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康复院(以下统称精神卫生 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 机构设置的规划和标准。

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工疗站、日托康复站(以下统称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第八条 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注册护士、临床心理学工作者、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以下统称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应当按照 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精神卫生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市民自愿参与社区康复机构的工作,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给予援助。第二章 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第十条 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机构应当加强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第十一条 三级综合性 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健康咨询门诊,二级综合性 机构可以根据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健康咨询门诊。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非精神科执业医师接受精神疾病知识 创造条件,提高其识别精神疾病的能力。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 纳入整体 工作,配备教师,开展心理健康 ,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第十四条 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设立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应当配备与该机构相适应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第十五条 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预防精神疾病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开展精神卫生的健康 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市民提高预防精神疾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 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第三章 看护第十七条 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有获得 看护的权利;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以提出对其进行 看护的医学建议。第十八条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 看护职责。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确定。

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商产生一名或者数名承担 看护职责的监护人,也可以轮流承担 看护职责;协商不成的, 机构可以建议精神疾病患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的原则及时调解,协商产生监护人;调解不成的,依法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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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

为了确保活动科学有序进行,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活动方案,活动方案是综合考量活动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
新精神卫生法规定了“自愿原则”。根据新的《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鉴定为医学鉴定,而不是司法鉴定,住院治疗也要实行“自愿原则”。《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 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最新版本是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中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除个人自行到 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 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 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 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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