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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江歌案怎么判的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 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经审理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事实作出认定。
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鑫是否劝阻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鑫居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对于陈世峰的滋扰,刘鑫在没有告知滋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刘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鑫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根据双方微信交流内容,足以认定刘鑫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经查,江歌和刘鑫微信交流内容显示,江歌向刘鑫发信息询问情况,刘鑫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会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鑫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刘鑫50余分钟。一审判决对于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实认定正确。
三、关于刘鑫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鑫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鑫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鑫回答:“好的”。刘鑫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四、关于刘鑫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伤害是否知情。经查,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示,刘鑫喊道:“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说道:“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录显示,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刘鑫知道江歌受到伤害正确。
五、关于江歌是否谎称刘鑫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否为江歌。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在案无证据证明陈世峰行凶对象为江歌。二审中,刘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 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鑫正确。
经审理认为,案件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关于一审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刘鑫主张与江秋莲曾存在婚姻关系的案外人为江歌继父应当参加诉讼的问题,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 未依职权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并无不当。关于一审 应否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本案中,陈世峰与刘鑫对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不具有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因此陈世峰不属于必须参加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 裁定不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刘鑫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护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保护自身权益存在过错使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死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依法享有向对江歌死亡负有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刘鑫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同乡好友;刘鑫与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遭到陈世峰跟踪、纠缠、恐吓,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热心施以援手、给予帮助,接纳刘鑫与自己同住,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在刘鑫遭受陈世峰纠缠滋扰时,实施了陪同、劝解和保护等救助行为。根据刘鑫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为,可以认定同在异国他乡留学的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以友情和信赖为基础、以求助和施助为内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关系。刘鑫对江歌负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义务、共同防范抵御风险的义务。
刘鑫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鑫已经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其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刘鑫在已经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主动报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鑫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可以进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据此,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鑫作为危险的引入者,其实施违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形成江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江秋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一审 经审查确认了具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为1240279元。江秋莲请求赔偿的上述损失数额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后果而提出,但刘鑫的行为只是导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鉴于刘鑫是与江歌同样身处不法侵害险境的海外女留学生,虽有救助义务,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审 综合考量事发经过、刘鑫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刘鑫承担496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将江歌抚养成人并送江歌出国留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国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莲中年丧女,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抚慰。刘鑫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损害后果。一审 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
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 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鑫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 、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 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鑫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江歌事件最后怎么判
日本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 ,就此引发“11·3留日女生遇害案”。一、相关判决结果
1.有期徒刑20年
江歌案最后的判决为有期徒刑20年,这是指对直接对江歌造成伤害,导致江歌死亡的凶手陈世峰的宣判,他于2016年11月7日被捕,2017年11月24日陈世峰正式被确定为“江歌遇害案”的嫌犯,同年12月20日,陈世峰因故意 罪、恐吓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虽然陈世峰在两天后提交了控诉状,但29号他撤销了,次年1月5日 正式撤掉上诉,该案至此完结。
2.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 案
2018年10月15日晚,江歌妈妈发文宣布将对其同学刘鑫提起诉讼。2020年6月5日,江母诉刘鑫生命权 案的庭前会议召开,次年4月15日该案开庭。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 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 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随后刘鑫提出上诉。11月22日,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一案,经过青岛市中级人民 二审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3.有期徒刑18个月
除了上诉两个与江歌直接有关联的案件外,江歌案还有一个相关案件,据悉在江歌案凶手陈世峰宣判后,有一位网名为“Posh-Bin”,真名为谭斌的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和漫画,但由于该文章、漫画存在对江歌以及江母本人构成侮辱和诽谤,于是江母对谭斌提起诉讼,之后上海普陀 对此案进行宣判,表示谭斌因侮辱罪、诽谤罪共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期江母以及谭斌均提起上诉,但上海二中院对此案的二审结果为维持原判。
二、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指采取确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即所在地还是所属 有司法管辖权,肯定一方并排斥另一方的管辖权限。另外有属人管辖原则,属人兼属地的混合原则。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就江歌案件而言,刘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中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 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 管辖。
具体到该案,如果刘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 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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