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伙伴们,对于部队驻训是不是有补贴和部队副班长有补贴吗,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部队驻训是不是有补贴和部队副班长有补贴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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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驻训是不是有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建制旅团级单位 职务军官岗位津贴,单位主官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1000元,单位副职和部门正职 由300元提高到650元;
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连长由400元提高到800元,副连长和营长由300元提高到600元,营以下分队的其他干部由200元提高到400元;
士兵职务津贴,副排职士官由160元提高到350元,班长由80元提高到280元,副班长由50元提高到200元;
士官长岗位津贴标准由原来的160元-260元提高到350元-550元。
根据军队高山海岛津贴制度规定和部队驻地条件,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250元,士官800元~200元,义务兵700元~150元。该项标准的明确,有利于调动站点驻守官兵完成武器试验任务的积极性。高山海岛津贴是我军特有的一项津贴制度,主要是解决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照顾不到的“更高、更远、更苦”驻“点”官兵待遇问题,根据驻地艰苦程度设置标准,实行按月发放。
根据年度军费预算,相关部门下发通知,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重点向驻边海防、高原戈壁等驻地条件特别艰苦、缺少社会依托的部队倾斜,发挥政策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特、一类岛屿的部队,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1,700元;驻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二类岛屿的部队,由1,100元调整为1,400元;驻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
部队驻训津贴军队服务津贴,军队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在军队工作期间享受军队服务津贴。是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1985年6月在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为军队职工建立的一项待遇制度。军队服务津贴,是按军队职工本人的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的10%计发。按规定,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人员不享受军队服务津贴。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 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部队副班长有补贴吗
按编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 管理职务的士官及班长、副班长享受士兵职务津贴。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调离或离开现 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或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 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继续发;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 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 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条 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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