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伙伴们,相信很多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款的范围和2022新规对非吸退赔的规定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款的范围和2022新规对非吸退赔的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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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款的范围

在刑事案件中,经济型犯罪或非法取得财产的犯罪,应退还非法所得财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例外,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款的范围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款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退赔的范围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 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根据《意见》,涉案员工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他们的退赔范围包括: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总的来说就是他们从帮助行为中获取的款项。投资人的本金属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追缴,但是不属于涉案员工的退赔范围,应该由直接、间接获取该资金的人进行退赔。
(三)实践中司法机关扩大退赔范围的问题
作为涉案普通员工,往往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无论是否真正构成犯罪,先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在看守所,当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都要求退赔,而退赔的范围除了其在职期间领取的工资、提成之外,还包括投资人的本金损失,显然这样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就是这样不合理合法的事由,往往来作为取保候审的条件,人为的提高了取保候审的门槛和难度,如果请了律师,就会对有的司法机关这种行为予以抗争,指出超范围的 之处,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二、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中的P2P网络借贷,无论是纯中介模式,还是目前发展最为快速的债权转让模式及其衍生出的“优选计划”模式即投资人加入优选计划后,进入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即进入锁定期,锁定期内,投标后的回款本金将继续用于优先自动投标而不能被转移出计划账户或提现,锁定期结束后投资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计划,如果选择退出则该债权将进行优先自动转让均可能涉及资金池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或者干脆直接设计虚假借款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者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债权转让模式及优选计划模式中也可能存在资金池,不同的是在这两种模式中债权转让资金的流动快于借款信息的流动从而产生资金池,虽然在这两种模式中有第三方个人的参与,但是该第三方个人绝大多数均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高度关联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池的存在结合互联网无限开放、海量客户、资金单笔数额虽不一定大但迅速集聚的特征及平台在宣传上的保证高收益的口号性、象征性特征,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发区。
众筹是除了P2P网络借贷之外另一个极易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平台在初期也极有可能虚构一些项目先行归集投资者的资金再行寻找投资机会,在其他行为要件上与P2P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颇为相似。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与量刑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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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规对非吸退赔的规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退赔如何做

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 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

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

《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 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表现形式有哪些

(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 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 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在很多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主要有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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