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对于抽象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_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抽象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_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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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区别

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个人想杀张三,但是开枪打死了李四。

用法定符合说分析,这个人主观上想杀的张三是个人,客观上杀了李四也是个人。两个对象都是人,在法定上是等价的。所以只要对这个人定一个故意 罪既遂就可以了。

如果从具体符合说来分析,就要从具体的犯罪来确定。那么这个人的犯罪就是一个对张三的故意 未遂+对李四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数罪并罚。

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个学说虽然确定的罪名不同,但是总的刑罚的量是差不多的。

扩展资料:
法定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甲误认丙是乙而杀死丙,甲欲杀害的乙和实际 的丙在具体事实上虽不一致,但就 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是符合的,所以,甲应负 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法定符合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益符合说的弊端,为多数西方刑法学者所赞同。

具体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的时候,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负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不相符合,应负未遂的责任。例如,甲将丙误认为是乙而加以杀死。其意欲杀害的乙与实际上 的丙在具体事实上不相符,所预期发生的危害结果并未发生,而对实际发生的结果,行为人并无故意。在这种情况下,甲对乙是 未遂,对丙的行为是过失 ,两罪竞合,择一重罪处断。这一学说过于狭窄地认识构成要件的故意,在实际中并不适用。因此西方 的刑法学者一般不采用此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具体符合说

百度百科——法定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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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抽象、具体)三者间的区别?

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甲想杀乙,误认为丙是乙,举枪杀死。(乙不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 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 罪既遂。

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乙身边的丙打死了。(乙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故意 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竞合构成故意 罪。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直接认定对丙构成故意 罪既遂。

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甲想杀乙,把文物当乙打坏。(乙不在现场)

评价:对乙无罪,直接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

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身边文物打坏。(乙在现场)

法律认识错误是有三种行为:自己认为所犯行为是犯罪的,但是法律其实不认为犯罪;自己认为行为不犯罪的,但法律规定是犯罪;自己行为是犯罪,但在犯罪情节和轻重上有错误认识的。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种:一种对象认识错误,比如错把死人当活人加以杀害;一种是客观认识错误,这个要视情况,区分是意外还是其他!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扩展资料: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甲本欲电话 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 ,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 既遂

我们说,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 ,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 罪既遂。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 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 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 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因果关系的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意见。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那么,我们能不能说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既然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前的故意,又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

就事前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事前的故意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我们不能说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法律认识错误

百度百科 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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