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对于江苏特大爆炸案一审宣判该事件的责任是和化工爆炸致使罐内作业人员3人死亡7人,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江苏特大爆炸案一审宣判该事件的责任是和化工爆炸致使罐内作业人员3人死亡7人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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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特大爆炸案一审宣判,该事件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一审公开宣判,事件的责任划分非常清晰,不能的岗位负责人有不同的判罚结果。对七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此外还有集团原任和仙人董事长,总经理,安全总监,安全科 ,安全员等等依法判处了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 ,引起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去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内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调查得知,是因为长期 储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后来导致自燃,燃烧后引起硝化废料的爆炸。在这场爆炸事故中,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二、对七个单位和53个被告人依法处罚。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 和响水县,射阳县,滨海县等七个基层人民 ,对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特大爆炸事故所涉及到了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七个被告单位和53个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涉及到非法存贮危险物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等多个判决。
三、不同的岗位职责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耿宏、安全科 蒋和5名安全员,以及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被判处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化工爆炸致使罐内作业人员3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属于较大事故。(错)为什么错了?
我觉得是对的,答案不一定正确!理性对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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