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很多人可能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七大职责和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七大职责和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本文目录一览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七大职责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七大职责如下:
1、建立以及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以及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以及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状况。
5、组织制定,并且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以及如实地向上汇报安全生产事故。
7、组织制定,并且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以及培训计划。
主要负责人示例
1、建设部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明确说明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具体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3、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公司制的董事长、 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哪些职责?从业人员的应履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 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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