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伙伴们,对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在水源点周围多少范围内不得,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在水源点周围多少范围内不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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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范围

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 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 环境质量标准和 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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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源点周围多少范围内,不得

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条例要求水源地附近500米以内,不得任何民居和经营性项目存在,确保水源水体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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